浅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主要亮点
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 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浅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主要亮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支付监管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总体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3月17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在指导思想、工作机制、法律责任、配套政策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作了重大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支付监管体系,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总体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同时,完善相关机制以确保政策有效实施,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机制
在顶层设计方面,《条例》强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并增加了基本原则条款。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要“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同时,《条例》系统性构建了治理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制度框架,细化权责分工,健全体制机制。例如,《条例》强化了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职责,明确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多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要求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
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
相对而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资金更有保障,采购货物和服务规模大、金额高,作为“甲方”议价能力强,位居优势地位。而作为“乙方”的中小企业则竞争激烈,议价能力弱,话语权较小,在合同中处于劣势。《条例》吸取近些年的实践经验,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重点作了四个方面的修订,以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从而遏制实践中的变相拖欠行为。
严格付款期限限制。《条例》增加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即使合同另有约定,也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否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以“第三方付款进度”作为支付条件的条款被称为“背靠背”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引起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条例》明确禁止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彻底否定了此类约定的效力,避免中小企业被迫签订“背靠背”条款。
规范非现金支付方式。《条例》明确禁止强制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防范通过非现金支付变相延长付款周期、增加兑付风险。
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条例》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及时付款、先行付款,避免因局部争议导致整体款项拖欠。
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
有效监管是确保有关主体依法及时全面履行支付义务的关键。对此,《条例》设“监督管理”专章,推动建立和完善四个方面的制度以完善监管措施、强化监管责任,建立预防、监管、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建立定期工作汇报制度。《条例》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按程序报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促指导,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建立约谈通报制度。《条例》明确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严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等情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函询约谈、督办通报等措施。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条例》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国务院相关负责部门建立国家统一拖欠投诉平台,并规定了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处理投诉的相关时限,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细化限制和惩戒措施。《条例》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公示手段,对拖欠者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完善政策实施保障,强化法律责任、金融支持与政策协同
《条例》从法律责任、多元主体共治等多方面作了配套规定,完善政策实施保障,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与政策协同。
设“法律责任”专章,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国有大型企业拖欠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管理人员责任;违规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分责任人。《条例》还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付款请求人或者投诉人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条例》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增加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支持渠道。《条例》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优化规模认定服务。《条例》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明确争议认定程序,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提升认定效率。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毛细血管,虽然微小但数量庞大,它们广泛分布并服务于各个行业和地区,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让中小企业的债权依法及时得到实现,才能实现中小企业资金周转需求,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并增加就业机会,进而拉动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市场信心与活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本次《条例》修订,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