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中唐婚姻家庭解纷智慧
以白居易《百道判》为例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婚姻家庭纠纷当是初选官员即将面对的最直接最频繁的诉争,因此历代存世判词对婚姻家庭主题多有关注。唐德宗贞元十六年(800年),白居易考取进士,而后为积极准备贞元十八年(802年)的“科目考”之“书判拔萃科”考试,创作《百道判》之习题,并于隔年登科。因《百道判》为虚拟判词,常用“甲乙丙丁”等代指涉案相关人物,故又名“甲乙判”,而后成为举子应考的标准参考书,流传久远。婚姻家庭案件在《百道判》中地位亦举足轻重,透过相关判词,可见中唐官员在儒家婚姻礼仪与律典条文之间如何融通周圆的智慧。
判词举例
首先看第三十六道判题: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依律,在公婆面前叱狗并非唐律七出之条(七出也称七去,中国封建社会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中的“不顺父母”,然甲却认为妻子是“指桑骂槐”。“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白居易确认妻子只是“失口”,故而不同意休妻。由该案细节可推敲,若平日婆媳关系糟糕,甲应很容易举证妻子各种“不敬”之情,休妻之目的即可达到,根本不必选择这种太不典型的小事作为理由。就此而言,考题主要考察应试者对人之情理的把握,也即甲休妻之心或是临时起意,值得用情理感化,而非依法判决。因此,甲妻既无七出而出之,本依律可徒一年半,但白居易对此也不加申说。在他看来,下判者应当在律法之外心怀宽容,才能教化百姓。
接着是第六十道判题:“乙出妻,妻诉云:无失妇道。乙云:父母不悦则出,何必有过”。以“父母不悦”为出妻理由显然超越了七出之规,但白居易判词以典故论证道:“姜诗出妇,盖为小瑕。鲍永去妻,亦非大过。明征斯在,薄诉何为。”完全不是第三十六道判词那般维护妻子的态度,显然赞成乙以“父母不悦”出妻,使“经义”超越“律文”。为何有如此截然相反的判决?实因考题考察的目的不同。第三十六道判题主要考察规范层面的七出构成要件;第六十道判题主要考察经义原则是否可以作为裁断依据。在白居易看来,为官者不仅要精通律文,而且要熟知儒典,方能在作判时游刃有余。又如第九十道“妻殴夫被邻人告发”一题,白居易开篇就讲“礼贵妻柔,则宜禁暴;罪非夫告,未可丽刑”,可谓兼顾礼法,并以此作为判决推理的基础。夫妻之间较为私密的斗殴,为何邻人还代夫告发?从白居易的判词并未批评邻人可知,该案亦是考察夫妻相处之道,下判应以夫妻双方和好如初为旨趣。
再看第七十三道判题:“丙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出之。诉云:归无所从。”无论出于礼教还是律令,都赞成“归无所从”不应出妻,否则杖一百。白居易的判词:“承家不嗣,礼许仳离;去室无归,义难弃背。”一开始就指出礼教虽允许无子可出妻,但若“去室无归”,在道义上讲不通。因此又说“固难効于牧子,宜自哀于邓攸。无抑有辞,请从不去”,主张不能出妻。白居易勉强以邓攸事典慰勉丙无子乃天命使然,让其接受事实。而且他重点从礼教上展开对丙的规劝,倘若丙坚持出妻,应被处以“杖一百”,但白居易对此并未下判,保持了对丙之同情,以维护丙夫妻关系。正如第六十道判题一样,判词说理以遵从礼教为主,兼顾依法判决才能最大程度安抚败诉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从礼更是写判之本。
唐代冥婚颇为普遍,敦煌出土文书尚有冥婚专用的婚书与祭文,墓志亦有不少冥婚材料。第三十八道判题专为此而设:“丙嫁殇,邻人告违禁。丙不伏。”因《周礼·地官·媒氏》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的礼禁,故白居易判云:“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然而唐代存世律令均无禁止冥婚之规,白居易所说的“既违国禁”显然是站在礼教之最高原则下对律文的扩张解释,其用意同样强调司法应维护礼教之大义。
即便法有明文规定,但因礼律合一,白居易更会在礼之基石上展开论证。例如第三十道判题:“乙女将嫁于丁,既纳币,而乙悔。丁诉之,乙云:未立婚书。”白居易则认为:“女也有行,义不可废。父兮无信,讼所由生。虽必告而是遵,岂约言之可爽?乙将求佳婿,曾不良图。入币之仪,既从五两;御轮之礼,未及三周。遂违在耳之言,欲阻齐眉之请。况卜凤以求士,且靡咎言;何奠雁而从人,有乖宿诺。婚书未立,徒引以为辞;娉财已交,亦悔而无及。请从玉润之诉,无过桃夭之时。”首先,白居易将诉之根源直指乙父的“无信”,接着运用若干婚礼典故指责乙毁婚。“既从五两”形容已完成纳聘仪式,“未及三周”表示婚礼尚未完成。再而从道义上责备乙“违在耳之言”“乖宿诺”的悔婚行为,最后判决不许悔婚。《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可见此判完全是律文的注释,然白居易由道理“父兮无信”到事理“既从五两”“未及三周”最后法理“聘财已交,亦悔而无及”的层层递进根本不见律文,始终以礼为核心展开。他还刻意回避按律应处乙“杖六十”,自然是为了展示判词如何从礼教论说的为官要求。再看男方悔婚的第九十二道判题:“丙定婚,讫未成,而女家改嫁,不还财。丙诉之。女家云:无故三年不成。”白居易当即强调礼之传统说:“礼重亲迎”,订婚而不成婚,女方虽改嫁而无罪,“揆情而嘉礼自亏,在法而聘财不返”,再依照律文规定“若男家自悔者,无罪,娉财不追”拟判,依然是先礼后法,甚至是明礼而暗法,一再强调礼之作用。
但是,当礼教之规彼此有冲突,又该如何取舍?且看第五十一道判题:“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在礼教秩序下,妻对夫之敬与对父之孝发生冲突,夫怒出妻,应当如何?白居易判云:“象彼坤仪,妻惟守顺;根乎天性,父则本恩”“孰亲是念,难忘父一之言。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犬马犹能有养,尔岂无闻?凤凰欲阻于飞,吾将不取。”对父亲的孝道应该优先于对夫的守顺,不应以此出妻。然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婚姻美满,本该判处乙徒一年半,白居易却只字不提,全然关注如何申说礼义,目的是为凸显深谙礼教之道的重要性,否则依法判决也无济于事。
下判理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针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民事审判,严守律文并非为政者对为官者的真正期待,因礼律合一,形式意义上的依法判决自然不成问题,为政者更关心的是饱读儒家经典的为官者是否在实质意义上弄懂弄通礼义,能否学以致用,胜任治理地方。于是,白居易的上述判词就格外注重论述礼义,无论是篇幅还是深度都超过对法律规范的简单适用。
止讼息讼是儒家追求的法律目标,也是对为官者的关键考核指标,判词必须体现并极力达成。如第八十一道判题:“有圣水出,饮者日千数。或谓伪言,不能愈疾;且恐争斗,请禁塞之。百姓云:病者所资,请从人欲。”白居易下判道:“执禁之要,在乎去邪;为政之先,必也无讼。”他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秉承“去邪”和“无讼”两大关键点,以此为基础来推理论证。争饮圣水的人太多,但都不去追问病源;届时若水源不足,必定会引起更多的争讼。因此,他主张“地不藏宝,当今自出醴泉;天之爱人,从古未闻圣水。无听虚诞之说,请塞讹伪之源”。治标更治本,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就是将水源填塞,断绝欲望。“为政之先,必也无讼”,显然不只是白居易的下判前提,更是官员判决的最高要求。
判词要旨
以上有关婚姻家庭的判词虽为拟判,但各判皆能综合礼法、明辨是非、词理皆当,颇具实判文书之形神。且拟判作为应考之参考,影响甚广,可视为当时判词之理想标准,乃了解中晚唐民事案件判词之范例。南宋人洪迈《容斋随笔》(上)对白居易《百道判》有评语道:“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上述判词要旨大致如下:一是强调事实,依法判决。但凡法有明文规定者,多重视法律要件的辨析,以示尊重国法之态度。二是兼顾礼法,特别是婚姻家庭问题,常从礼义出发,以礼为中心论证判解。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更是发掘儒家经典、阐发经义、填补法律漏洞,以示对唐律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宏大目标之贯彻。三是站稳息讼立场,以解纷为宗旨,恢复和谐家庭社会秩序,以示儒家诉讼之理想。如此经验亦可为今案件审判提供借鉴。
(作者单位:中共武汉市武昌区委组织部;广州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