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盒销售,不可真“盲”

  近年来,盲盒以抽彩式销售方式增加了消费的未知性和惊喜感,广受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群体追捧,盲盒消费愈加热门,但随之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盲盒产品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王(化名)是一位盲盒资深玩家,经常在被告经营的某线上盲盒平台购买盲盒产品。该平台上线的盲盒产品设置了不同规格的赏品池(对应所包含的赏品个数不一,分别为小于等于200个、200—1000个、1000个以上),并注明每个赏品池内所能抽取到的赏品种类及抽中概率;同时设置幸运款,一旦当期赏品池内的所有赏品被抽取完毕,即从参与的用户中随机抽取一位用户获得幸运大奖。

  为抽取价值高的赏品及获得幸运大奖,小王不断消费,1年内共计“抽赏”3.9万余次,累计支出高达188万余元。

  小王认为,根据盲盒经营活动相关规范指引,盲盒经营者应公示产品种类、投放数量等信息,但被告经营的盲盒平台上可能抽取到的赏品市场价值和单次抽取价格严重偏离,且抽取过程中对于所剩赏品具体数量并无公示,严重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及选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消费金额的30%,总计50余万元。

  被告认为,其已明确公示了盲盒产品内各赏品的具体信息、投放数量、抽取概率以及剩余赏品抽取进度等信息,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系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情形,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鉴于案涉盲盒消费类型新颖,且原告个人消费金额巨大,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当前涉盲盒监管相关政策规范,分析盲盒平台合规经营行为边界,并前往被告经营场所了解盲盒产品抽取规则、实际操作流程,并随机抽取被告后台数据核实盲盒抽取数据的真实性。最终,法官调查发现:若要在被告经营的微信小程序及App线上平台抽取盲盒,需先阅读并勾选线上服务协议,注册成为其会员;购买具体某一类别的盲盒产品时需阅读并同意相应购买规则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当选择某一盲盒池,页面左上方显示该盲盒池的抽取进度(非实时概率,系大致区间);被告保留所有用户、所有盲盒池的抽取记录及赏品发送记录;被告并未对每日消费金额作出限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关注到原告是一名盲盒消费资深爱好者,长期参与抽取各类盲盒产品,具有较长时间的盲盒消费史,且在抽中贵重赏品后会通过二手平台进行售卖,获利后再次购买抽取盲盒,以此完成交易循环。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达成的线上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被告均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在产品抽取页面公示了赏品品名、品牌、规格、型号、参考价、获得概率及介绍图片等内容,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消费次数达3.9万余次,庭审中亦自述知晓相应产品规则,故其主张被误导或被侵害知情权不能成立。

  对此,合议庭向原告充分释明了诉讼风险,被告亦在法庭建议下表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优化提升产品抽取机制,切实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建立健全防沉迷机制,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说法:

  盲盒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销售,存在一定随机性,部分商家为获取更多利润过度营销、虚假宣传、隐瞒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购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为促进盲盒规范销售,建议如下:

  一、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自由行使选择权的基础。根据盲盒经营活动相关规范指引,盲盒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以及可抽取的次数、金额限制等关键信息,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的知情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若经营者未明确公示上述信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产生损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消费。

  盲盒以其独特的消费体验,未知的惊喜感精准迎合了年轻消费者的喜好。但消费者切勿盲目消费,为抽取隐藏款而豪掷千金,应综合考量经营者公布的商品详情及自身经济能力进行审慎选择、理性购买。若经营者告知的信息不透明、存在虚假成分,应拒绝购买,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如遇权利受损,消费者应及时采取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平台应合理引导,助力营造健康盲盒市场环境。

  经营者为吸引流量往往会借助购物平台进行直播宣传所售盲盒,此时平台应尽到相应审核义务,合理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如发现经营者在直播间存在虚假宣传、售卖伪劣产品等行为,应对其采取关停等处罚措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平台应及时介入处理。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