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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工智能 治理 规制


  人工智能技术的底层科学逻辑,决定了其风险可认知、可描述、可分析、可界定。与欧盟《人工智能法》确立的一般风险治理进路不同,我国可采取“风险+情境融合治理”的进路,以高质效应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的系统风险。“高风险”的界定标准,可基于人工智能本体能力强弱、功能作用对象、潜在致害程度等三个维度进行确认。首先,风险级别与人工智能本体强弱呈正相关关系,强人工智能与超强人工智能均属高风险系统;其次,直接作用对象为“重大安全”,涵盖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个人生命安全以及其他重要基本权利安全;再次,存在对“重大安全”造成实质性显著减损的可能。鉴于此,高风险人工智能的治理与规制,主要是在特定情境中针对其安全性展开,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科技伦理约束原则、技术治理原则,秉持包容审慎与合作规制理念。以情境作为治理单元,以安全维护为首要目标,采取“行为规制+个体赋权”立法模式,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治理,立法上最终达至制定人工智能安全法的目标。

  ——摘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2期解志勇著《高风险人工智能的法律界定及规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 中国式法治


  如何构建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人工智能立法框架是一个全球性议题。针对规范方法论主导下的人工智能立法思路可能引发的制度适用问题,应采取“适应型法”的立法思路。为了实现法律规则与技术演进的动态适配,还应结合本土实践探索人工智能立法的“适应性法治”路径:审慎对待体系化、部门法化的立法目标,尽量在传统部门法的实体法框架中采用立改废释的方式实现人工智能的立法目标;动态适应性原则应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原则;条款拟制应从“义务本位”转向“行为激励”;学理阐述需把重点放在如何建立“法治化”“中央底线规则+地方差异化试点+司法判例引导”的多层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软硬法协同”在内的中国式法治实践。这样既可以延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试验—推广”的制度创新传统,也可尝试为全球技术治理贡献具有普适价值的制度分析工具。

  ——摘自《法律科学》2025年第3期李学尧著《人工智能立法的动态演化框架与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