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温晓瑶(身份证:440823********2728):本委受理深圳市爱豆的家托育有限公司诉你赔偿金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987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2987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金民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2024)威仲字第5069号申请人山东文登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威海德运健康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吕汶汀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衣秋成、夏长文:本会受理申请人聊城市安康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聊仲裁字第76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2086)

  聊城仲裁委员会


  兰江、董飞:本会受理申请人山东民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聊仲裁字第99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南路8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12层;电话:0635-8282086)

  聊城仲裁委员会


  冯敏安、梁春桃:本会依法受理了佛山市金锠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申请与你方之间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2024)佛仲字第183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2日0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结案文书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

  佛山仲裁委员会


  刘世雄:本会依法受理了陈振锋申请与你方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2025)佛仲字第033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5年5月22日14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结案文书的时间为2025年7月9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

  佛山仲裁委员会


  无锡市红九天肥业贸易有限公司:本会受理无锡市雅布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镇裁字第1012号补充证据以及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党俊粉:本委受理的陕西锐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方无法联系,现向你方依法公告送达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303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以上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发生法律效力。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联系电话:029-33310829。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德阳新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张隽懿):你单位职工赵兴双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审核后,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5)川0603工受66号,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我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泾河路136号301办公室,电话0838-2553637。特此公告

  德阳市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680号  惠州市精艺华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3日,我局接到廖明通等2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7850元。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343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344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55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672号  惠州市龙鑫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王文全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56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公司逾期未支付。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告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5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716号 东莞市虎门百恒装饰材料经营部:关于邓民明等2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176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555号),决定你单位足额支付钱贵雄工资17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749号  穗渝(广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我局接到朱七十投诉你公司拖欠工资共计80600元。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42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62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10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调处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716号  惠州市龙鑫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曾雪文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44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逾期不改正。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告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7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4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43号

  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3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43号的决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王丹13206866655刘杨15174685526 联系电话:0453-3965377

  联系地址: 绥芬河市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琼综执儋州罚字第02-008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þ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名称

        
           

              陈文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东成中学

        
           

              联系

           

              电话

        
           

              13648673869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6002919761208201X    

        
  

  本单位于2023 年11月5日对陈文东非法占地案þ立案调查。经调查,2023年4月,陈文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儋州市东成镇南昌村的土地用于建设铁皮仓库用于售卖堆放家具。经实地测量,该建设用地占地面积1541.3平方米(合2.312亩),经现场勘查并对照儋州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图和儋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土地变更后),该地类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地类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27平方米(合0.03亩)、城镇住宅用地1520.91平方米(合2.281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儋州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局部图》、《儋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土地变更后)》等证据证实。

  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 。

  本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þ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þ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类)》1-2,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按你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541.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拾伍万肆仟壹佰叁拾元整(¥15413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那大镇东坡路63号(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服务中心)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