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的数字人主播视频呈现效果不佳,能拒付款吗?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数字人应用于新闻播报、直播带货、宣传讲解等工作领域。随着数字人应用的广泛,也产生了一些因为委托开发数字人时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委托开发数字人产生的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8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签订《数字人服务销售合同》,约定上海某科技公司根据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提供的主播图片生成并制作数字人主播,双方对数字人脸的表情、面部组件添加、身体适配及模型格式、贴图格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还约定,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应在交付服务成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验收,未验收或未给出明确书面异议,应视为已验收合格。如在验收开始前,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已经在商业环境中使用了服务成果,则视为已被验收,合同制作及技术服务费用总价为14万元。

  随后,上海某科技公司向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交付了数字人物形象,该数字人物形象还被使用在媒体宣传中。但交付一个多月后,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表示,在节目制作过程中,数字人驱动后离线渲染出的视频效果不佳,认为是上海某科技公司制作的数字模型问题导致,双方对于数字人头部形象驱动后需要进行后期渲染和视频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中产生分歧,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拒绝支付14万元开发费用。

  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上海某科技公司交付数字人后,与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中显示了双方已交付情况及对于因驱动后产生问题的协商,双方的分歧在于已交付的数字人在驱动后需要进行后期渲染和视频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之中。

  本案主审法官、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张晨艳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本案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认定上海某科技公司已完成开发成果,对于双方关于数字人在驱动后需要进行后期渲染和视频制作是否包含在案涉合同之中的分歧,该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视频制作等内容,结合此前验收和使用情况,应认定上海某科技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主张交付的数字人不符合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历下区法院判决山东某数字科技公司支付案涉开发费14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