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新人如何厘清试用期里的常见困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适应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是否设定试用期由双方约定而非法定,试用期不是成为正式员工的必经程序。试用期内,虽然工资待遇可略低于正常标准,但试用期不等于廉价期,也不等于劳动者权益不受保护的空白期。以下通过案例解析,为初入职场的劳动者厘清试用期里的常见困惑。
案例:
小宋(化名)应聘进入一家酒店做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内,小宋做事勤勉认真,服务热情周到,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就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两天,小宋突然接到酒店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短信,他立刻找到经理询问,可对方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小宋还在试用期内,酒店有权随时决定其去留。为此小宋深感困惑,不知道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按照该经理的理解,试用期内酒店可以随时“无理由”解聘劳动者,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试用期制度在保障用人单位用工选择权的同时,法律亦对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限制,即用人单位必须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才可以退工。本案中,酒店解聘小宋而不向他说明任何理由,只以试用期为借口“任性”辞退,这显然是违法解聘。对此,小宋有权要求酒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那么,劳动者特别是职场新人在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当了解哪些试用期知识呢?
问题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确定试用期长短吗?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二:试用期能否“白用”或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法律亦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规定的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问题三:用人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同样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是说,试用期内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四:试用期内,劳资双方能否“说辞就辞”或“说走就走”?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随意辞退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劳动者存在过失情形下的过失性辞退规定,而第四十条则是无过失辞退的情形。其次,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一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系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问题五: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动辄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劳动者,这其实是对法律条款的误读。就用人单位而言,应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明以下问题:一是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具体的录用条件,比如应当完成的业务量;二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具体表现情况,且必须以有效证据证明;三是这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表现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明确的是,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一是违反诚信原则对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包括隐瞒自身基本情况或虚构事实等情形,如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或者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的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二是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对工作失误的认定应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三是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问题六:用人单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明确的是,在未缴纳社保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构成工伤的,相关工伤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公死亡的,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病就医的,劳动者的医保报销费用亦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