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帆代表: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

  本报讯(记者马付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肩负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带来了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建议。即明确不动产抵押率下限,即不得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以进一步释放存量资产价值、激发群众创业热情、破解中小企业发展困境、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
  江帆表示,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在各自出台的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上限值通常在70%到90%之间,以防止抵押物价值波动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当前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2025年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江帆认为,当前商业银行普遍过度关注自身风险控制与利益保障的保守做法,导致大量存量资产难以通过抵押融资实现价值转化,无法在市场高效流通,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阻碍资产的流动性,影响国内经济大循环的畅通。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提高不动产抵押率,释放经济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帆认为,提高不动产抵押率,可以充分挖掘并释放存量资产的价值,让沉淀的资产转化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活水”。其一,可以激发群众创业热情。房产是我国大部分普通群众持有的最有价值的资产,适度提高不动产抵押率,可以让群众手上的房产更有市场价值,有利于刺激消费,增强投资信心,激发群众创业热情。其二,可以破解中小企业发展困境。适度提高不动产抵押率,能为中小企业开辟更顺畅的融资渠道,助力其突破资金瓶颈,实现规模扩张与创新升级,激发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蓬勃活力。其三,可以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提升资产流动性,让资金、物资、技术等要素在国内市场高效流动,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
  江帆建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不动产抵押率下限,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新增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不动产抵押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不得低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