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精准追诉连续性财务造假和违规信息披露犯罪
财务“洗澡”背后的真相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精准追诉连续性财务造假和违规信息披露犯罪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检)检察官王亚喆谈及2024年5月办结的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连连叹息。
2020年12月23日,奚夏(化名)在前期已投资2000万元的基础上,再出资160万元,以竞拍方式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占比超39%,成为这家新三板(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第一大股东。但让奚夏没想到的是,他早已跌入了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及财务总监张某某精心布下的陷阱。
4年前,经人介绍,奚夏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他们正在经营一款面向学生、提供以个人战略规划为核心整体解决方案的移动应用小程序(以下简称App)。依托该App,他们公司为高考考生提供报考指南及职业生涯规划,前景广阔。
这让奚夏怦然心动。他了解得知,北京某科技公司主营教育培训、教育产品研发、网络平台等,且公司已于2015年7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有股东37人。
急于求成,2000多万元投资打水漂儿
教育搭上高科技,不仅可以扩大教育内容、范围,还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和手段。奚夏查阅资料发现,截至2014年11月,我国教育App超过7万个,约占全国App市场份额的10%,仅次于游戏App,且平台类App覆盖面较广、类型多,可以吸引学生、家长等主要用户群体,发展潜力大,极易被互联网平台、教育行业巨头收购,“嫁入豪门”。
彼时,各种铺天盖地的好消息,让奚夏、王某和张某某看到了“互联网+教育”的“风口”:当在线教育成为教学的重要辅助手段,教育App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移动互联网正在改变中国教育市场……
时不我待。经过和朋友探讨、考察后,奚夏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的2015年年报亮眼,投资条件已十分成熟,遂于2016年4月14日正式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投资2000万元,获160万股,占比1.5370%。奚夏感觉,这一投资“十拿九稳”可以获益:一方面,该公司当时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承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北京某科技公司被上市公司并购并完成其持有股份转让,否则,他将按照年化利率12%回购该股份;另一方面,他这次选择的是“风口上的行业”。
然而,奚夏没料到的是,北京某科技公司虽然2015年、2016年年报数据亮眼,但是2017年年报却一下子核销应收账款1亿余元。此后,该公司业绩急转直下,不仅没有按时实现上市目标,反而在2021年4月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王某亦早在2020年2月就逃往境外,至今未归。
北京某科技公司为何业绩急转直下、突然申请破产?直到警方介入调查,真相才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王某一直想把公司做大,最终转到A股市场,但公司业绩始终没有达到预期增长收益,遂在2015年、2016年两年间伙同张某某到处找朋友签订省级代理协议,以此增加公司账面收入和利润。
“这些省级代理关系并非真实存在,涉案代理商都是假的。”曾参与该案办理的三分检检察官助理郑策介绍,检方介入后调查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所谓省级代理商、业务合同都是虚构的,彼此并没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和代理业务,涉案收入合同相对应的所谓销售回款全部来自王某、张某某或通过第三方小额贷款公司转至“客户”后回款,涉案资金基本在当天或两天内完成流转。
弄虚作假,公司主要负责人成阶下囚
“这是典型的以财务造假方式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王亚喆说,依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公众公司,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涉案公司违规披露信息,不仅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企业间公平竞争环境,还误导投资者决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人、北京某科技公司原销售总监尧某某的证言,2015年该公司的业务相对单一,他负责的高考学子报考志愿咨询板块业绩最好,营业收入不过2000万元左右,其他板块基本还在投入阶段或营业收入较少,这和当年年报披露的1亿多元收入相差甚远。
经审查,王某、张某某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义与23人次伪造合作协议,分别在2015年、2016年年报中虚增营收11981.13万元、13245.28万元,占当年营收总额的84.93%、72.60%,并在披露2017年年报时将2015年、2016年虚构业务形成的7205.75万元囊括在当年期末应收账款中一并核销,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及其他相应科目,由此实现了掩盖前期造假行为的财务“洗澡”目的。
“这个核销行为导致当期利润总额虚减7205.7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2.94%。”郑策介绍,该财务“洗澡”行为是对北京某科技公司前两年年报财务造假行为的掩饰,同时也是新的财务造假行为。
但这些奚夏当时并不知晓。2019年6月10日,他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及法人代表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公司上市,也未按照年化利率12%回购其持有股份为由,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裁定下发后,奚夏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王某名下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份依法司法拍卖,奚夏以160万元的价格竞得其名下的3958.5万余股,占比超38%,于2020年12月23日办理证券过户登记。至此,他已合计持有北京某科技公司4118.5万余股,占比39.5628%,成为第一大股东。
成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大股东后,奚夏一直积极联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员,想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但未果。他到公司注册、办公地实地探访,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2023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9个多月后,警方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通过强化对相关财务“洗澡”行为发生原因、会计影响、与关联年度会计核算关系等方面的审查,三分检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代理协议方式,违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且通过大量核销应收账款等方式进行财务“洗澡”,掩盖前期造假行为,属于连续三年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2024年2月18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王亚喆介绍,由于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生效,所以该案依法适用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营收总额30%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第一档法定刑升格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亚喆说,这体现了法律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精神。
2024年5月14日,经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张某某认罪认罚及预缴罚金的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相应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