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几年前,杭州女子出门取个快递,就被陌生人偷拍视频、捏造聊天记录、造谣出轨并被转发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7个微信公众号及1个网站,产生一系列恶劣的连锁反应,致使被害人“社会性死亡”。案件被告人郎某涛、何某凯皆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事影响至今余热未消,也并未因此阻断网络侮辱诽谤的类似事件发生。因寻求刺激、博取流量等一己私欲,在网络上公然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人,显然未认识到这一行为背后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实际上,作为刑法中仅有的四类“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之一,侮辱、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类似杭州郎某涛、何某凯诽谤案的“自诉转公诉”、由检察机关启动公诉的案件已非个例。

  2024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网络侮辱适用公诉程序的案件。案件被告人薛某琴在2023年4月至6月,数十次在其网络直播带货中公开散布被害人与前夫的家务纠纷,发布被害人照片,并使用侮辱性词语贬损被害人人格。其中,部分直播场次的观看人数过千,引起大量网友跟风辱骂被害人。该案中,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薛某琴提起公诉。

  2022年9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的吴某某诽谤案中,吴某某为了增加流量以便开展销售工作,在其网络社交账号上转载被害人莫某与外公的合影照片,同时配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的不实信息。上述造谣“老夫少妻”的帖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莫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对上述帖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该案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畴,缘何转为公诉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在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中,对于认定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的情形,共性皆在于侮辱诽谤信息传播、蔓延范围极大,不仅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名誉、身心造成严重危害,也对网络秩序、网络生态造成很大冲击。

  从对被害人造成危害结果来看,在青岛薛某琴侮辱案中,薛某琴公布被害人及家人隐私信息并且实施公然侮辱,引发网络暴力,致使被害人产生割腕自杀行为(被及时抢救)、被害人家人被诊断为重度焦虑、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杀风险。

  即墨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薛某琴涉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女儿严重精神创伤,并引发自杀风险,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后虽被及时救治,但综合薛某琴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应当认定为其涉案行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最终薛某琴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东莞吴某某诽谤案中,法院认为此案被告人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制造、散布网络谣言,实施诽谤,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此外,相关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正常网络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吴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

  在杭州郎某涛、何某凯案件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一,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由于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其二,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数字时代,“按键”伤人的网络行为不可取。与传统诽谤案件相比,遭遇网络诽谤的受害人如提起自诉,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确实存在难度。但对于加害人来说,不能因此心存侥幸,自诉之外还有公诉,谨记网络侮辱诽谤也可以很“刑”很可“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