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中院审结一起涉老年人投资理财案件

老年人投资理财需格外谨慎


  本报讯(记者王蓉) 投资市场鱼龙混杂,对于老年人来说,投资理财需格外谨慎。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老年人投资理财案件。

  年近70岁的王女士花费90余万元进行理财投资,产品到期后,投资公司不仅不支付本息,还“忽悠”王女士将理财款项转为境外公司股权,并在转股过程中逐渐“稀释”王女士的款项。

  王女士诉至法院讨要投资款,该案经过两审后,王女士追讨90余万元投资款的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2015年,王女士向A公司投资90余万元,约定到期后还本付息,所有投资款均由该公司实控人林某收取。2016年约定时间已到,王女士要求还款,林某则说服王女士与境外注册的B公司签订协议,将欠款90余万元转为B公司的9万股股份,并承诺B公司将于一定时间内完成所在国资本市场上市。

  林某还在协议中表示,如果公司逾期上市,其将回购相应股权并给付王女士股权溢价款。王女士稀里糊涂地就签订了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她并不了解B公司,也不清楚境外上市流程。此后,B公司未实际完成资本市场上市,王女士也未获得股票凭证。

  2022年,王女士再次向林某讨要欠款,林某又故技重施,说服王女士和其间接控股的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C公司收购王女士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支付给王女士股权转让款,但是这次折算的股权价款却缩水了30余万元。

  “要钱无门”的王女士为了能拿回养老钱甘愿损失这30余万元,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最终C公司也未能履约支付。无奈之下,王女士向C公司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履行当初的回购B公司股权的义务。

  北京市四中院二审查明,王女士虽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股权转让已实际履行,案涉股权并未转让。B公司也并未于约定时间上市,且未将相关股权凭证给付王女士,因此林某在王女士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的回购王女士股权的约定条件已成就。最终,北京市四中院判决林某向王女士支付股权回购款90余万元及相应股权溢价款。

  当下,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理财活动,希望通过理财来保障生活、实现财富增长。但不少老年人没有明确的理财规划,往往被高额回报吸引而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正如本案王女士一样,有些老年人可能在不懂英文、不知境外公司股权如何交易的情形下,听信他人谎言贸然出手购买国外公司股权,导致自己陷入连环理财圈套,增加了涉外证据收集的时间、经济成本,为后续维权增加了困难。”该案主审法官王翔说。

  对很多人而言,养老钱就是“保命钱”,资金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老年人的子女多加关注,了解老年人的理财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帮助老年人对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加以甄别,引导老年人更新财务知识,了解各种理财产品和投资工具,尤其注重提高防骗意识。”王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