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上演“抢娃”大战?坚决预防和制止!
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
“离婚后藏匿子女的行为较为常见,这涉及子女抚养权生效判决的执行等法律问题。而许多藏匿行为不仅发生在离婚之后,在离婚前夫妻一方也会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
实际案例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照顾这样的共同生活、直接抚养“事实”,就可以在离婚纠纷中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于是,即使双方尚未离婚,夫妻一方也会“先发制人”,抢先把孩子藏匿起来。
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一家人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2024年,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至B省共同生活。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依法受理并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签发禁令。
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7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裁定发出后,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送回A省。
“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基于此,《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了法院可以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为全面预防和制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和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经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王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