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评析
强化分类监管 护航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评析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金融监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的保险公司统一监管评级制度,对保险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实施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保险行业监管体系进一步向精细化、差异化和动态化方向迈进。
全面覆盖与差异化监管有机结合
《办法》的评级要素涵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经营状况、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囊括了保险公司运营的各个环节。这种全面覆盖的评级要素设置,将确保监管评级全方位、多角度地评估保险公司风险状况,避免因单一指标或局部因素的片面性而引发监管漏洞。
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允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根据自身特点适当调整部分评级要素及其权重。例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调整负债质量、资产质量(含资产负债匹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等级;再保险公司可不设置消费者权益保护评级要素。这种差异化安排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可以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确保监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监管时效性与适应性
保险市场的风险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也会随着时间和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办法》明确规定,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如果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这一动态调整机制,使得监管评级能够及时反映保险公司的最新风险状况,避免因评级结果的滞后性而导致监管措施的不及时或不准确。
此外,《办法》还强调,金融监管总局应及时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这种持续改进的理念,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和适应性,有利于确保监管评级制度随市场的变化而不断优化和完善,从而更好服务保险行业发展。
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提升监管效能
《办法》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并根据不同的评级结果,明确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这种将评级结果与监管措施紧密挂钩的做法,极大地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具体措施包括:1级,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2级,一般不需要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特别的措施和行动。针对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可视情况开展监管谈话和风险提示,督促公司改进。此外,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并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3级,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频率,开展现场检查,要求公司提交风险管理改进计划,控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公司控制高风险投资和业务规模,督促公司持续压降风险敞口”等措施和行动。4级,除上述措施外,应区别情形采取“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措施和行动。5级,应当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S级,依法加快推进重组、市场退出等工作。这种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不仅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风险,还能够激励保险公司积极改进自身的经营管理,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办法》还规定,对于评级结果为1级、2级的公司,监管机构可在机构和人员准入、产品开发、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支持。这种正向激励机制,能够鼓励保险公司追求更高的评级结果,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严格规范评级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办法》对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的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年度评级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与分析、动态调整、评价跟踪与改进等环节。这种严格的评级流程设置,确保了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了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的干扰。
在信息收集环节,《办法》要求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并强调保险公司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这种对信息收集的严格要求,能够确保评级所依据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为准确的评级结果提供基础保障。
在审核环节,《办法》规定金融监管总局应按照公平公正、尺度统一、同类公司可比的原则,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核调整。这种严格的审核机制,能够确保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因不同监管人员或不同地区监管标准的差异而产生不公平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保险公司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或用于商业目的对外披露。有利于防止评级结果被滥用或误导性使用,从而维护监管评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保险监管向精准施策转型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科学评级与分类监管,既能有效防控风险,又能为合规机构创造更优发展环境。未来,随着评级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有望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率增长。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