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路径及完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作为立足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依托村(居)民委员会筑牢社区矫正工作基础,提高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对在社区中服刑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统计,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8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03.9万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6.8万人。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法和路径,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共有五个条文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规定,涵盖经费保障、协助对象、矫正小组、协助重点等,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其中,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村(居)民委员会深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提高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质量为目标,通过构建完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和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围绕社区矫正法中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应当着力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程序完备、保障有力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体系机制。按照法律锚定的方向,精准施策,切实发挥村(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实效,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社会支持体系,预防和减少犯罪,建设平安中国。以下谈谈具体做法。

  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开展调查评估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并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评估事项发表真实、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村(居)民委员会可选派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小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为矫正小组成员,并督促其履行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开展排查走访。协助落实矫正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其家庭共同居住人员及周边邻里走访谈话,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特别是其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相关规定的情况,排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家庭重大变故、经济纠纷、严重情感纠纷、异常社会交往等情况或者线索的,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做好教育帮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下,可积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村(居)民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申请社会救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等事项的,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组织公益活动。依托整合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各种资源,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等,协助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发挥其自身特长,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依法应当协助的其他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下,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个人隐私等社区矫正工作中获取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要严格保护,不得泄露;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质效的保障

  如何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需要负有法律实施义务的各方面主体依法参与、全程参与、有效参与,发挥好法律的指引方向、规范实践、监督执行的重要作用,做到一体推动、一体落实。具体而言,要从机制、方式、程序、经费、资源等方面持续系统施策。

  加强机制建设。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共同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和平安建设内容,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范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要与村(居)民委员会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执法主体与协助主体之间的有效结合、良性互动,确保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完善工作方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根据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协助工作的途径和方式。对参加矫正宣告、配合实地查访等常态化协助工作,要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具体要求;对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履行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协助做好教育帮扶等个案工作,发函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及时报告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发生的重要情况。

  健全工作流程。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要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流程,细化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工作规范化开展。受委托的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要及时向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列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和需要协助的事项。有关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安排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登记表,反馈给司法所,并按照职责范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经费保障。应依法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同时,会同民政部门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的力度。

  加强业务培训。县(市、区)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熟知协助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掌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提高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

  本文为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预防刑法视阈下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结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3BFX121)、西北政法大学义乌研究院横向课题“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村(居)民委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研究”(项目编号:YW2025-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