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资产交易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路径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数据资产交易安全保障制度,有效化解产生的纠纷与冲突,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交易市场,强化一线监管;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机制,规制数据垄断、数据抓取,促进数据合理流动。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高度重视,也为推进数据领域的改革发展、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指明了方向。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完备的数据资产交易安全保障制度、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面临法律风险应如何化解、在交易平台上产生纠纷与冲突该如何解决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交易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在鼓励数据资产交易自由的前提下,数据利用与保护的矛盾如何保持平衡成为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难题。
重构交易市场,规制数据泄露
当今社会,数据已成为推动各领域发展的关键资源,数据交易亦日益频繁。然而,在享受数据带来便捷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其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数据在传输与存储过程中可能面临泄露或篡改威胁,即便是微小的数据片段也可能包含敏感信息,不当使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触犯法律。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且呈现专业化、隐蔽化趋势,给信息安全带来严峻挑战。部分政府和企业因设施陈旧、管理滞后等原因,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恶意侵害。此外,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往往忽视隐私政策,直接勾选同意条款,使个人信息更易暴露于风险之中。因此,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刻不容缓。
实现数据交易的良性发展,需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交易市场,并强化一线监管。作为数据流通的核心平台,交易市场不仅要提供交易渠道,还应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确保规则融入标准体系。在市场运作中,需建立严密程序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产品上架到数据使用和流转,各环节均需严格管理。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收集数据,并实施高标准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旦发现数据遭受安全威胁,交易平台或管理者应及时通报相关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措施对于创建安全可靠的数据交易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加强“巨头”监管,规制数据垄断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市场竞争与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然而,部分企业凭借其信息优势和市场主导地位,利用数据实施排他性或限制性竞争手段,引发数据垄断问题。这种现象不仅威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还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抑制创新活力。有的超级平台通过积累大量用户数据,设置高市场准入门槛,巩固自身优势地位,形成难以撼动的市场控制力,从而实施数据垄断行为。这不仅损害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更深刻影响社会结构、价值观体系等,阻碍资源配置效率,迫使消费者接受高价或低质服务。因此,必须警惕数据垄断对市场竞争环境、数据共享及消费者权益的负面影响。构建公正的数据交易市场,加强监管,促进数据合理流动,对于维护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至关重要。
面对数据垄断问题,监管机构需采取积极措施,既要维护数据价值,也要促进其合理流通与高效应用,并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机制。可以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使用原则,包括透明度、最小化、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等,严格界定数据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设定高额经济赔偿及严厉惩罚措施。其次,加强对行业巨头的监管,参照欧盟《数字市场法案》中的“守门人”规制,确保大型平台不滥用市场地位,实现数据开放与可携带性,保障用户自由迁移数据的权利。这些举措旨在打破数据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完善准入制度,规制数据交易
在数据交易市场中,风险无处不在。比如,非法数据交易不但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增加不确定性。非法交易主要表现为数据生成初期的非法买卖及平台内的不正当交易,严重忽视个人隐私保护,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高进入壁垒、限制条件和高昂成本导致场外交易活跃而场内交易冷清。实践中,有的非法数据交易已形成稳定的产业链,平台轻而易举获取的个人信息被用于个性化广告或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而用户难以完全掌控其信息去向,市场上个人信息的买卖行为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挑战,亟须完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交易市场的健康与安全。
解决非法数据交易问题,关键在于强化市场监管,特别是在数据产品上市、供应和流通等环节。数据交易市场需承担一线监管责任,确保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交易的有效管控。监管应以推动数据流通和保障安全为目标,通过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合法、交易合规,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数据的可跟踪性是监管的重点,必须健全入市和退市机制,严格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交易方,防止数据造假和利益输送。完善准入审查制度,制定相关准则,规范数据信息公开,加强市场制约,从而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数据交易市场,确保其健康运作。
明确监管模式,规制数据抓取
数据抓取,指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网络上公开可访问的数据的行为。例如,直接从网页的HTML源代码中提取信息、利用网站提供的API接口来获取数据、直接访问数据库并提取数据,这通常需要数据库的访问权限等。在这个过程中,其行为可能会侵犯权利人著作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将个人隐私生活暴露在大众视野中。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领域的数据类型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传统的结构性数据不再是唯一的主角,非结构性数据和半结构性数据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数据可能具备独创性,从而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使用这些数据时,原则上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必须获得数据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
规制数据抓取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可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尽管我国已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主要关注数据安全而非市场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适应数字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效解决新型市场竞争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行为规制法,无需对数据权属作出判断,仅需评估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对竞争秩序的影响。这种模式既保护市场竞争和企业利益,又不会阻碍数据流通,还可以避免复杂的登记程序,降低经济和司法成本。
(作者为湖南理工学院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