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报讯(记者王蓉 薛应军)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的两类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三类情形,以及实施袭警犯罪应从重处罚的五类情形。

  《解释》指出,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解释》明确,实施该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该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