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三月一日起施行
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2024年12月10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予以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被誉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为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借鉴。
探索多样化赔偿方式,以立法解决程序难题
自2017年10月在江苏省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南通市多渠道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推动解决了一大批环境污染问题,案件办理数位居全国前列;2020年7月,被确定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基层联系点;2022年12月,“南通市领先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选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地方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推出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后续替代性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等。截至2024年12月上旬,已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900件。南通在全国率先推行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新方式,为江苏省乃至全国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累了重要经验。
随着改革试点不断深入,基层磋商主体缺失、政府部门职责不清、案件办理程序不明等问题逐渐显现,南通市于2023年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并于2024年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确定为正式立法项目。《规定》体现“小快灵”特点,全文19条,内容精炼,措施具体,不仅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还提供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为各地全面推进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多方面规定具有示范性
《规定》通过立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化、系统化,提炼总结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办案程序启动、损害调查、索赔磋商、生态修复及工作保障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机制构建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协同工作机制;在程序衔接上,细化了具体办案程序要求,尤其规定了小额案件的简易程序和简易评估程序,简化流程,有利于提升生态修复效率。在修复义务履行上,《规定》明确赔偿义务人生态修复工作方式,规定了平等替代修复的类型,解决了类似替代修复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强调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为企业和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拓宽了渠道。总体来看,《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职责分工、损害赔偿调查程序、鉴定评估程序、赔偿磋商程序、赔偿协议的履行与修复等多个方面的规定都具有示范性。
确定赔偿权利主体和职责。《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形成了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主管部门指导、分管部门负责、基层人民政府协同的三级联动机制。这不但明晰南通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更提高了工作的公正性。
细化损害赔偿调查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程序,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初步核查期限、立案和案件移送期限,调查的具体内容、调查中止和终止的情形等。这不但有利于提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效率,还可以为后续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也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设置小额案件简易程序。《规定》对鉴定评估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小额案件的简易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案件”,要求通过专家评估、类案参考、电子化评估等综合认定方式,设置科学高效的简易程序和简易评估程序。将现行高效的评估方式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这不仅能增强鉴定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有利于简化小额案件的鉴定评估程序,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明确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规定》细化了赔偿磋商程序,明确发起磋商的主体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规定磋商之前应制发“磋商告知书”,磋商成功后应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不仅形成了完整的“磋商链条”,还为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公正的磋商平台,有利于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通过司法确认方式,可以为后续的赔偿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突出损害赔偿义务的履行。《规定》明确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义务人,则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规定》明确了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情形。这不但改变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简单的“一罚了之”现象,也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了赔偿义务的履行。
强化生态修复的优先性。《规定》明确赔偿义务人的生态修复方式,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修复。同时,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生态修复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规定》创新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形式,并鼓励设立集中修复基地。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还提高了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到美丽生态环境的改善之中。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南通市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这部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的地方性法规,将为南通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分别为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