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提升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动物防疫不仅关乎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人类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了顺应河北省畜牧业发展形势,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全面更新、扩充,亮点多,特色突出。

  强化政府责任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统一领导责任,并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强化了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要求确保动物防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条例》第八条还强调,河北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鼓励市、县(市、区)与毗邻省份的市、县(市、区)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防小区,开展联防联控。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可以使河北省与周边省份在动物疫病防控上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和行动协同,有助于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效率,遏制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还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合作模式参考,有利于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更加紧密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协同治理,共同应对公共卫生挑战。

  完善强制免疫制度与疫病监测网络。《条例》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进行细化,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组织实施。这有利于提高免疫接种的覆盖率和质量,更体现法治保障下的科学防控理念。强制免疫是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免疫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可以确保动物群体获得足够的免疫力,从而有效控制疫病的传播。同时,《条例》还要求科学设置监测站点,加强疫病监测。这不仅可以实时监测动物群体的健康状况和疫病流行情况,及时消灭疫情苗头,还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减少疫情对养殖业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提升动物饲养场的防疫责任与监管。《条例》对动物饲养场的防疫责任和监管提出更高要求,强调动物饲养场不仅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还要按照强制免疫计划、方案和技术规范,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保证免疫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要求动物饲养场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确保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以及动物饲养场在疫病防控方面的其他责任,如疫情报告、隔离治疗等。这些举措对动物饲养场的自律水平提出了考验,进一步强化了其防疫责任。

  细化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与无害化处理措施。《条例》增设专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和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要求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这有利于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率。《条例》还规定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要求,包括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等。这可以有效减少疫病传播风险,保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防止疫情扩散,避免疫病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

  明确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职责与监管。《条例》增设专章“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的管理”,对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职责与监管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全国职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职业兽医资格证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有关程序,这将提高兽医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条例》还规定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监管要求,如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苗管理等,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法治保障。

  推动动物防疫工作信息化建设与科技支持。《条例》在“保障措施”一章特别规定,要建立全省统一、高效、便捷的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推动使用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动物疫病防治,通过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分析、评估和共享,实现动物防疫信息全链条可追溯,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智能化和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动物群体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疫情防控的精准度和效率。此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交流合作,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这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

  加强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这些环节监管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资金保障。同时,《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设置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更严厉的刑事责任。这有利于提高《条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

  除上述突出特点外,《条例》第二条、第五十六条就“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兽用生物制品”“官方兽医”“职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基本概念和专业术语进行了明晰,有助于提升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提供清晰的指引。期待河北省在动物防疫领域取得更大的进步,为全国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更多的经验和借鉴。

  本文为西北政法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公共健康需求下动物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XJYB2022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