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信用卡透支)债权资产催收公告
  以下人员为截止到2024年11月30日拖欠中国农业银行郑州东风路支行个人信用卡金额,逾期未归还,且经支行催收人员多种形式、多次催收未果的名单,请下表名单中人员见此公告尽快结清所欠信用卡逾期金额。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卡号

欠款金额

1

苏军营

410728198308153070

6259960316898733

16670.3

2

衡光辉

41282419810111551X

6259960254287816

55316.86

3

贾海龙

142328199407030516

6228389276880127

37459.2

4

周杰英

412726197504092028

6259989096927867

16668

5

魏华兵

412825198210084157

6259989119059268

40357.42

6

杨欢欢

41082619821119052X

6259988942573271

9852.28

7

赵晓娜

410185198702172045

6253360118775278

8777.32

8

卢海峰

412702198010066595

6259960317603280

16928.01

9

李志勋

410108198803220015

6259960332847615

49695.83

10

郑涛

413028198306206434

6259960248039695

27886.64

11

柳文哲

411303199306071818

6228369130620547

9476.71

12

张富龙

410222198106253594

6259960277305066

16692.37

13

王凤云

410107196610040549

6259960415520907

26043.12

14

宋崇虎

411526198811156039

6259960441497047

8066.02

15

王帅甫

410421199003053070

4041170166533426

15435.55

16

党万松

411329198909082830

6259960254289010

8375.59

17

贾秋萍

410184198809197625

6259960302380241

9003.8

18

郑勋峰

410526198504111518

6259960302380563

8477.76

19

赵永英

412327197802026621

4041178960112925

19548.29

20

王超波

412727198008162673

6259960392016192

22691.94

21

何亚玮

410105196408120518

6259960277511077

18974.68

22

翟秀芷

410107196402091528

6259960346155559

15647.5

23

朱亚飞

411422199401016037

4041178977168761

13724.09

24

孙俊娥

410928197609106029

6259960291156990

9935.27

25

周高锋

410225198106112918

6259960304812555

10051.41

26

张雷纲

410108198701130078

6259960255397630

12116.36

27

马锋

410108197708091513

6259960255398240

10908.89

28

郭立冰

410103198402260073

6259960276755147

44124.09

29

冯喜梅

410112197106263327

6259960403480262

14466.19

30

曹未来

410221198205270510

6259960256536335

30289.66

31

陈真

410881198912192055

6259960256536962

14546.2

32

董臣中

411322199102134513

6259960260365028

7950.2

33

张深圳

411425199202181039

6259988917593692

18181.76

34

王焕

410183198111100012

6228370123928731

8904.36

35

王庆山

410782199710142215

6259988103716453

18051.87

36

曹艳霞

420117199311072346

6259988073811656

32258.53

37

聂慧锋

412825198508090517

6259988922142287

14362.55

38

许小辉

412723199209103871

6259988923418025

8640.57

39

赵贺丽

412825198505142967

6259988916772313

11178.92

40

徐华龙

41010819920821001X

6259988921727658

14055.33

41

赵朋

41010319840202023X

6259980050393931

10751.9

42

葛慧春

410112197004074429

6259988919017013

20122.09

43

李数军

410523197505196513

6259988916880389

11724.48

44

黄倩

410725199303229842

6259988005269007

22342.63

45

沈马飞

410522198701014738

6259989119058070

16798.61

46

李金蕾

410221198303105930

6259980054086523

33499.13

47

豆巧芳

410421197509066048

6259989119058658

36616.22

48

窦桂山

410102196907152056

6259988152784410

10102.45

49

孙换芳

410185198210113022

6259988897632288

20183.6

50

陈松珍

410111196510170025

6259988906445383

12129.45

51

王素霞

412829197910218428

5442430069496721

51917.6

52

黄艳敏

410108197308256008

6253368995664721

43262.42

53

李光耀

410781198510090819

625996296045123

9110.51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2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22号

  牡丹江怡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2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书涛罚款人民币陆千元(¥6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2号要求你单位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2号的决定、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2号的决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王丹13206866655刘杨15174685526联系电话:0453-3965377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绥芬河市勃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0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08号

  绥芬河市勃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08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吴广辉罚款人民币陆千元(¥6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08号要求你单位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玖拾万元整(¥900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08号的决定、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08号的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王丹13206866655刘杨15174685526联系电话:0453-3965377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绥芬河市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绥人社监催告字〔2024〕第123号

  绥芬河市铁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局于2024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3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书涛罚款人民币陆千元(¥6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3号要求你单位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元)的决定。要求你(单位)依法履行自收到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补缴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肆拾柒万元整(¥470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催告,请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23号的决定、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绥人社监理字(2024)第123号的决定。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监察员:王丹13206866655刘杨15174685526联系电话:0453-3965377

联系地址:绥芬河市书香苑五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二楼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8日


  恩施亚典娜娱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杨雯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停工留薪期8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杨雯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4〕72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关于新疆晟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

  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850号

  新疆晟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向海诉被申请人新疆晟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4〕第850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11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1号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新疆科技园4号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0日


  聊城市明洋劳务服务信息有限公司:杨得发、性别:男、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622323197009092010,用人单位:聊城市明洋劳务服务信息有限公司,杨得发2022年12月19日向库车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受理,202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编码为:新工伤认字:65292320220158405,受理杨得发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杨得发2022年4月17日凌晨5:00左右在塔河油田安东石油公司8506队工地干活时受伤,巴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外踝骨折。杨得发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工伤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阿不都沙拉木  电话:0997-7779810

库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新疆森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天煜荣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史泽良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5-7,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8日15时30分在本委9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澍恒餐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林培兵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5-13,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6日15时30分在本委9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凡屋餐吧:本委受理杜慧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5-28,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7日11时00分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水磨沟区南湖南路妙音琴行:本委受理张昊喆诉你方支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待遇一案,案号2024-1108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