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招生”重要依据
本报讯(记者田雄 □刘清华)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通过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黎静介绍,《条例》共设总则、培育发展、活动规范、服务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9条,主要内容涵盖四个方面。
《条例》注重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在立法中,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定政府应当统筹教育、培训和就业,将就业状况作为办学资源配置、教育质量评估、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提高教育供给与人力资源需求的匹配度。创新人才评价引进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新就业形态发展等新形势。坚持市场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高校合作,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协同,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求职招聘、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加强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大龄劳动者、长时间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的扶持援助;落实国家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依法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权益。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时,应当就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其他权利义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条例》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将福建省在人力资源服务跨区域交流合作上先行先试的实践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制度。引导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并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支持港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资合作机构,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境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积极探索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优化在闽台湾同胞的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建立完善台湾同胞职业资格采认和采信制度,面向中国台湾地区人才开展相关便捷服务。
《条例》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保障,推动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源按照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强化数字赋能,推动建立全省就业一体化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建立数字技术领域新兴工种人才库,助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的信息保密义务、明示义务、权益保护义务及禁止行为,推动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