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就《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潘巧)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推动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民政部研究起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日。
《办法》明确了年检的内容、程序、年检材料和年检方式。对于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办法》规定需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办法》明确,有相关规定的,根据规定将年检材料报送行业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办法》还规范了年检结论和相应的情形,规定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别,在规范基本合格情形基础上,明确社会团体三种严重情形,包括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年度工作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一票否决情形,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明确社会团体存在基本合格情形,但情节轻微或者已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年检结论可以确定为“合格”。
此外,《办法》引入年检结论调整机制,规定社会团体最近两个年检年度内存在违法情形且需要调整年检结论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程序对相应年度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