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主要亮点

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法治支撑。

  《办法》共39条,就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在统筹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化利用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统筹规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水城融合发展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城市及周边水体黑臭问题的根源是排水管网问题,规划不合理、管网铺设混乱、基础设施落后等难题,不仅造成污水收集处理效率低,还可能导致溢流污染的风险。《办法》从规划引领、衔接以及雨污分流等方面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建设发展。

  坚持规划先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具有系统性,其空间布局直接影响城镇资源调控和污水处理效果。由于城镇排水设施大多铺设于地下,建设成本高、改造难度大,若缺乏合理规划与布局,会导致城镇内涝风险加大。《办法》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规划,以综合性解决内涝防治问题。

  做好规划衔接。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办法》明确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改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同时,《办法》在规定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同时,应当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等各专项规划协调衔接。

  推进雨污分流。雨污分流是将雨水和污水进行分别排放及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由于基础设施落后等问题,老旧城区中存在部分区域将雨水和污水合流处理的问题。为了加强雨水集中收集利用,提升污水处理效率,《办法》规定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对于雨污合流的区域,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并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进行相关改造。


  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推进资源综合化利用


  资源综合化利用是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降低碳排放的有效路径。《办法》从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再生水利用等方面加强“节流”和“开源”,促进城镇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双管齐下。

  鼓励水的循环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并存,水资源约束大和用水需求日益增加之间的张力使得水资源供需矛盾愈发凸显。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办法》创新性地提出鼓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将上游生产企业可生化性强的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规定从重点用能设备改造、新型绿色药剂使用等方面加强水的循环使用。

  促进污泥资源化利用。污泥是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填埋等传统处理方式易导致环境的二次污染。污泥资源化利用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环境健康风险,促进有用成分回收利用,还能实现节能减污降碳的效果。《办法》在明确污泥处理要求和污泥转运联运机制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鼓励部分领域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以提高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加强再生水利用。2024年公布实施的《节约用水条例》规定要“促进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再生水是提升用水效率,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系统治理的新路径。内蒙古六盟市作为全国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在再生水利用的政策体系、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在既有经验基础上,《办法》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明确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强化了再生水经营、管理和利用的相关要求,以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机制能够有效提高设施管理效能,实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常态化管理。专业的管网运维队伍、规范的排查养护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是运维机制长效化运行的基础要素。《办法》从建立专业化运维机制、定期排查制度、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护制度。

  建立专业化运维机制。建立专业化运维机制是提升污水处理设施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办法》提出要建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调蓄池联动维护,鼓励实行政府行政管理、行业事务监管、企业市场运营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建设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城镇管网建设质量和后续养护问题,《办法》要求建立城镇排水设施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新建排水管网质量检测和既有排水管网现状评估,将老旧破损、混错漏接等问题管网更新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改造计划。

  设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有助于降低传统排水与污水处理运维中由于点多面广导致的数据误差、时效落后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有助于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运维系统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运维管理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办法》也明确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相关设施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总体来看,《办法》的出台有效回应了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实际问题和未来发展需要,为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法治化的实现提供制度遵循,对实现城镇水系统的健康循环利用、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