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公园座椅晨练,椅翻人倒谁之过?

  公园是人们放松身心、休闲娱乐的热门场所,尤其深受老年群体喜爱。在公园里使用公共设施进行锻炼却不幸摔伤,公园管理方是否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老人用公园座椅晨练摔伤索赔案,老人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要为自己的失责“买单”。

  2024年2月13日,年逾75岁的王女士照常晨起锻炼,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遛弯。随后,她拽着公园座椅抻拉身体,左右摇摆锻炼,突然座椅翻倒,王女士随之倒地摔伤。经医院诊断,王女士的腰椎体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女士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

  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对公园基础设施未及时进行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王女士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庭审中,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辩称,公园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锻炼,王女士拽着椅子摇摆锻炼,把椅子拽倒而受伤。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认为,王女士是因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而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王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公园是免费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闲娱乐环境是公园的主要公共服务内容。根据在案证据,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王女士作为老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女士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判决后,王女士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公园是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属于公共场所的范畴。公园管理方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公园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比如,公园是否提供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是否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是否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等。

  本案中,公园座椅因年久失修,存在生锈、松动等问题,公园管理方未及时检修,也没有对座椅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警示和说明。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对游客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每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要对自我损害后果“买单”。

  “安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法官建议,公园经营者、管理者应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公园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避免“被忽视”的安全风险。游客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游客行为规范,警惕“习以为常”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