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人”变“挖坑”,辞职跳槽却被新公司拒绝录用
法院判决用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优秀的打工人被猎头招聘,拿到聘用意向书后辞了原职,却在新公司入职当天被临时告知不予录用,新的劳动合同还没签,原单位也回不去了,“被失业”的劳动者该怎么办?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5万余元损失。
原本在浙江省杭州市工作的小张(化名)工作能力突出、业绩出色,被北京某科技公司看中。今年3月5日,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小张,沟通招聘事宜。因给出的工作待遇优厚,小张决定“跳槽”,于是他来到北京参加面试。
3月10日,小张收到科技公司的聘用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恭喜您顺利通过我司面试,担任我司项目经理一职,请您确保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24年3月15日前来我司办理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回复:同意入职。
3月14日,小张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往北京,准备入职。当小张按时到达新公司准备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当场告知公司不再需要项目经理岗位,让其另寻工作。
于是,小张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称公司言而无信,自己辞去原工作,还没办理入职就“被失业”了,要求科技公司赔偿1个半月工资损失5万元及因面试、入职而产生的交通费等共计1500元。科技公司则表示,不录用小张合情合理,小张应自担风险和损失,小张未办理入职,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科技公司向小张发出聘用意向书,小张收到后回复同意。该意向书经科技公司发出要约及小张作出承诺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约全面履行义务。小张按意向书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达指定地点,科技公司却未按意向书约定为小张办理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所持意见不仅与意向书的内容相悖,也与诚信原则相违,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完全是科技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科技公司应对小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小张丧失其他工作机会的成本、科技公司拒绝录用小张的时间、意向书约定的月薪资标准等因素,以及小张的交通费损失,依法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小张5万余元。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山区法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守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用人权,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但不得滥用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录而不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为要约,劳动者同意即为承诺。如果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以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作为录用条件后,未能及时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而且对不录用的理由也没有合理解释,造成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受损,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无故临时取消录用,不仅令公司承担了一笔额外的损失赔偿费用,还使得小张陷入两头落空“被动失业”的困境。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设岗,如实披露招录要求和相关信息。对劳动者全面考察后,审慎作出录用决定,不得言而无信,随意反悔撤岗,做到诚信经营、诚信用工。劳动者要树立证据留存意识,保留能够证明缔约过程、承诺约定以及损失花费的有效证据。当权利受损时,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真诚以待、相互成就,才能实现双向奔赴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