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在食品保质期上弄虚作假行为
近期,关于重庆酉阳粮食公司向学校销售过期大米一事引发关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大米原保质期均为6个月。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桃源贡米”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保质期。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95天、最长176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保质期内。该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1215袋、23119.5公斤,该大米均在原保质期内消耗完毕。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62.736025万元、罚款690.096275万元。
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事关产品质量,也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尤其是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更关乎使用者身体健康。虚标食品保质期的行为,无疑是对产品质量和食品质量的不负责任,是对消费者切身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判断产品是否能够放心使用的主要参照就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在保质期内的食品药品可以放心购买和食用,临期产品则应慎重购买,过期产品则绝对不能购买使用。这主要在于,过期食品安全系数可能已经发生质变,很可能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食用之后不仅不具有营养价值,反而可能致病或致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反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产品外,对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而且,行为人除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普通商品的话,其应承担退一赔三且不低于五百元的赔偿责任。如果是食品药品的话,则可能承担退一赔十且不低于一千元的赔偿责任。此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住院或伤残而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商家还可能承担二倍赔偿责任。
让人松口气的是,经过调查,销售给学校的这批大米虽然虚假标注了保质期,变相延长了保质期,但依然在原保质期内。学校消耗该批大米时其依然在原保质期内,学生们尚未食用到过期大米,也没有带来不良后果。但这并非可以减轻涉事公司责任的理由。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面临的风险形势依旧严峻。企业追求利润的初衷无可厚非,但任何经营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底线,以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虚假标注食品保质期的行为,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的践踏,也是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的严重漠视。因而,非常有必要严肃处理此类恶行。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梳理各个环节存在的漏洞,紧盯食品保质期、配料表等涉及质量安全的基础要素,严肃处罚提高造假成本,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