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成功审结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彰显海事司法多元解纷“东方智慧”
“100万元已经如期支付到位!”得知逝者家属拿到赔偿款后,林倩悬在心上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下。
林倩是厦门海事法院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海事纠纷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不久前,她参与承办的一起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历经送达难、沟通难、开庭难、调解难等一系列“阵痛”终于尘埃落定,逝者得以安息,逝者家属也倍感欣慰。
船员落水失踪引发跨国纠纷
这起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要从2019年说起。彼时,福建省莆田市一家船员外派机构H公司,将河北籍船员赵某外派至新加坡籍船上担任水手。
2020年1月,赵某在工作期间意外落水并失踪。船东立即组织搜救,但最终没发现赵某的踪迹。多方搜救无果的情况下,船东向新加坡人力部为赵某申报工伤,但毫无结果。
2023年1月,赵某户籍地法院应其父母申请,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同年4月,赵某父母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船舶所有人A公司、光船承租人(即依照租船合同对船舶行使占有、使用和获得船舶经营收益的人)O公司、管理人B公司及外派机构H公司承担连带赔偿400余万元。
2023年9月,某海事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厦门海事法院。
努力破解境外送达难题
这起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的四个被告中,A公司、O公司、B公司均为新加坡法人,因涉及两个国家,在语言沟通、文本翻译、文书送达等方面都存在较大难度。
首先要过的第一道关,就是跨境诉讼文书送达。原告请求法院尽快安排外交途径送达。记者了解到,外交途径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之一,即由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中国的外交机关,再由外交机关送给当事人所在国驻中国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其司法机关,然后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按照常规的涉外诉讼程序,外交途径送达不仅需要漫长的送达周期,还需要将上千页的诉讼文书逐一翻译,中间环节多、时间长、费用高。这必然拖延诉讼进程,增加了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厦门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萍萍告诉记者。
为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厦门海事法院进行了多番尝试。一方面做外交途径送达的前期准备,另一方面持续向三家新加坡公司的邮箱发送邮件说明情况,并动员他们积极应诉。最终,除了管理人B公司外,船舶所有人A公司和光船承租人O公司均作出回应,并寄来相关身份证明文书,并委托中国律师积极应诉。
周全调解优于“一判了之”
解决了案件的送达问题,另一难题又出现了。
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B公司在事发时已不是涉案船舶的管理人,事故与其无关,A公司和O公司均已向新加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H公司实际已处于停业状态,且根据其履行外派合同的情况,大概率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案涉船舶早已易主转让,船舶优先权无从依附。“根据现有证据,案件作出判决并不难,但这样的判决于船员父母而言多半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林倩坦言。
在看似无解的困境中,该案承办法官没有选择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精准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并从A公司、O公司愿意委托律师应诉这一情节,判断案件仍然有调解希望。
基于此,承办法官多次向船员家属释法析理,引导其依照法律规定将诉求额降到合理水平,同时在查找到的新加坡劳工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说O公司考虑船员家属的实际困难,随后拟出兼顾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
在承办法官数轮沟通协调下,最终各方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由O公司股东筹集85万元、H公司筹集15万元,赔付给赵某父母共100万元。为确保协议约定的款项能真正得以落实并消除隐忧,承办法官又说服O公司找了一家中国机构为其提供担保。
终于,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不久,100万元如期支付到赵某父母的账户中。
助力当事人获保险理赔
承办法官在办案中还了解到,H公司曾为赵某投保意外险,但事发后,赵某父母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材料不充分为由拒赔。为此,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主动了解理赔受阻的具体细节,积极发挥桥梁沟通作用,在说服H公司全力配合提供相关理赔材料的基础上,指导船员家属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最后,用时1个月,助其获得50万元的保险理赔款,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速度和温度。
该案的成功化解,充分彰显了海事司法多元解纷的“东方智慧”,创新打造了涉外海事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新样板”,展现了厦门海事法院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专业素养和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涉外海事司法“提质增效”的成果切实转化成为可触可感可及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