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市场化调解,是指由党委领导、部门协同、法院指导、专业人士广泛参与,以调解为总抓手的社会化、多元化、协商化、法治化的纠纷化解机制。这也是法院积极引入律师、基层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专业调解委员会等专业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不断推进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和时间灵活化、调解场合社会化的重要抓手之一。它在不断提升司法调解法律效果的同时,也不断提升司法调解的社会效果。
调解市场化面临的问题
自愿型法院调解前置当事人动力不足。与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相比,调解作为一种柔性解决纠纷方式,采用法律和情理相结合的和缓方式达到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可以说,这对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具有明显优势,理应成为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具体原因何在?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总结为以下几点:一是立案登记制推行后,立案较为便利,调解不是立案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更倾向于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二是有的当事人认为同意调解意味着自己需作出一定的让步,是向对方当事人妥协的表现,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使己方处于劣势地位;三是传统调解方式相对固化,加之对新型化调解方式认识不足,导致部分社会公众对调解认知不足。
调解前置程序适用范围不明确。当下,我国积极探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新模式,强调在法院立案前,从源头上通过调解等方法解决矛盾纠纷,再加上实际工作中的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压力,有的办案法官也尽可能地适用调解前置程序,这导致调解前置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各地法院因地域和发展情况不同,采用标准的把握并不一致。可见,诉讼调解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统一标准,使得当事人无法预见自身纠纷是否适合调解前置。同时,因各地调解组织发展不平衡、办案资源和案件类型不同,使有的基层法院容易忽视调解组织的承受力,对纠纷案件的具体性质也没有过多考虑,导致实际调解结果可能无法兼顾双方利益,调解效果大打折扣。
对组织和管理社会调解资源存在模糊性。在以往“大调解格局”实践方案和活动中,法院多处于被组织者的地位,如有的地方将“该活动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司法局负责该项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法院非主要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仅作为该项活动过程中的职能“部门”参加,所参加的深度和发挥的作用有限。同时,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趋势是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重要一环,应担当起更大职责,而各类主体受法院居中判案、公平公正等观点的深刻影响,虽然对配合法院进行社会调解已达成共识,但对法院是否可“组织和管理”各类主体则认识模糊,意见并不统一,值得注意。
调解制度缺乏竞争性,社会调解组织调解积极性不高。我国对调解工作的设想和规划非常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但相关配套机制尚未齐备,导致调解组织工作积极性不高。例如,调解市场化的服务如何定价、程序如何运行、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当事人是否愿意支付调解费用等,暂无相关系统规定,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为提升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提高调解的市场化服务质量,应借鉴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探寻调解组织之间的市场化竞争模式,从而可让当事人有选择空间,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可接受的调解组织,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案,从而提高调解的服务质量。
调解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探索
完善市场化调解工作机制。调解市场化的主要内容是运用市场化机制将社会资源引入调解服务的供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赋予市场化调解组织与公益性调解组织平等地位,为市场化调解组织成长壮大提供准入条件;二是为了保障调解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应在市场准入方面遵循非歧视原则,不仅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可以进入,民间调解组织、商业性调解组织也应当准入;三是提高纠纷解决队伍的专业化,可以聘请从事法律职业多年的律师和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并配置兼职调解员助理,从而形成“组织规范、功能完善、专兼结合”的解纷架构。
创新市场化调解方法路径。当前,我国多采用线下面对面的传统调解方式调解矛盾纠纷,可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互联网+市场化调解”模式,实现调解模式创新,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可调解案件“点对点”分流至市场化调解组织,并由法院给予相应法律指导、在线司法确认等,将各类调解资源搬上线上平台,实现集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强化市场化调解配套保障。现阶段,我国调解格局的资源供给仍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公共产品为主,均由公共财政买单,具有公益属性,若调解市场化全面推行,政府财政恐难以支持。因此,应大力探索“市场化”模式,在“案件来源的市场化”和“收费市场化”方面积极探索,推动建立财政保障、社会保障与市场化收费相结合的非诉调解经费保障体系。为防止乱象发生,还应充分发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专业优势,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管理,健全完善数据统计、绩效评估、奖励激励等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缩短纠纷解决时限,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更关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也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基层治理水平。市场化调解是符合群众需求导向的机制设计,更兼具实践理性,可以减少法院诉讼案件增量、缓解审判压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若调解市场化得到落实和普及,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将进一步提升。
(作者单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