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总论”中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在“分论”第九部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就此作出全面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决定》提出各项改革共有300余项,其中,包括多项涉及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项目。笔者结合最近学习全会精神及《决定》中有关刑事诉讼法治建设的内容,谈谈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助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心得体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了一系列新的部署。

  着眼于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聚焦高效的法治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决定》提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制度。

  强化法治监督,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决定》对各种权力之关系、权力的运行和监督机制、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等各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决定》提出,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决定》提出要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我国应积极回应世界各国在法治领域的共同关切,为法治现代化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必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现代化。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国的制度本质和制度优势。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人民民主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色。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统筹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

  《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目标,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一目标,应在理念上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价值上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在制度上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

  在理念层面注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惩罚犯罪自古以来就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题,也是刑事诉讼的应有之义。然而,单纯的惩罚犯罪并不能维护秩序的稳定。法治国家在惩罚犯罪过程中还须做到保障人权。《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在轻罪案件增加背景下,《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正是权利保障的具体体现,也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价值层面兼顾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要让人民群众不仅看得见而且感受得到,就要既最大限度地尊重真相、实现实体正义,又要诉讼及时、坚守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律赋予了国家专门机关一定的权力。然而,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僭越之处,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这些都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着力点。

  在制度层面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平正义。为了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刑事诉讼中就要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依法依规办案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与期待。因为刑事诉讼活动天然地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安、焦虑,所以程序、权利、信息的明晰性和受到公正对待与评判,是确保其获得公平正义感的重要因素。譬如,国家专门机关应及时通知家属、告知诉讼权利、提供律师辩护、保障对质权利、听取辩护意见、保障平等对话、裁判说理回应、提供申诉救济等。其中,《决定》提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是刑事诉讼程序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努力方向。

  (作者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