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4〕18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房之1

  被征收人:李焯彬,男,1969 年3 月4 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房。

  查明:本机关于2021年9月8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1〕2号),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房之1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工程烈士陵园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22 年3月6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定48367)记载: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房之1为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专有建筑面积25.0426 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为李焯彬单独所有。现被征收房屋地址在册户籍信息户主为李焯彬。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101629JTBB号),被征收房屋广州市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 房之1(建筑面积25.0426 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9月8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50137元(单价为人民币61900元/平方米)。

  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3〕第101615JTBB号),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 号2705 房(建筑面积48.6795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1年9 月8 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288787元(单价为人民币67560元/平方米)。

  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李焯彬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日内迁出并腾空东山区(现越秀区)东川路白云一街6号603房之1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大东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框架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63000元/平方米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577683.8元(因《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体现被征收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关事宜,若被征收人日后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购买分摊建筑面积,则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对分摊建筑面积作出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25.0426平方米,选择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为25.0426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2705房套内建筑面积为38.47 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3.4274平方米。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 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人民币52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 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 平方米)部分,按人民币65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人民币6756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产权调换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10.2095 平方米,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人民币3500 元/平方米结算(因《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未体现被征收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相关事宜,若被征收人日后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购买分摊建筑面积,公共分摊面积按增加的面积据实结算)。

  三、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四、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2705房。

  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人民币2500 元/户/月,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5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所列其他补偿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