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及路径
今年5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列为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从1986年开始的“一五”普法到如今的“八五”普法,全国性法治宣传教育已历经38年。在此期间,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加强,我国法治整体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尚不匹配,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法治宣传教育的供给和需求尚未达到有效平衡,公众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广度和深度有限,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奖惩等机制不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性不足……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经济社会不断转型发展,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八个有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央宣传部与司法部也先后共同制定了八个有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但是,这些决议和规划对法治宣传教育规定较为原则、内容相对零散、规范性不足、约束力不强。因此,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专门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集中规范,迫在眉睫。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目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已成为制约人民美好生活的主要因素。在法治层面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表现为当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供给机制不完善,还无法充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法治需求。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可以在国家立法层面明确法治宣传教育供给服务的国家主体性责任,不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供给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法治需求。
第二,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肩负着不断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营造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良好法治环境,从而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社会基础的重任。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可以有效填补法治宣传教育国家立法的空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推动全民守法,从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有利于推动法治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在历时38年的全国性法治宣传教育中,国家进行大量实践探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然而,随着新形势新要求,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仍然需要进一步提升。鉴于此,着力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不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通过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法治宣传教育改革实践中探索出的重要成果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系统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体系,有利于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自身的规范化、法治化,全面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从而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可充分借鉴现有实践经验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立法探索,这为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比如,1995年河北省率先制定了《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随着2013年7月1日起《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正式施行而废止)。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求以来,广东、安徽、福建、辽宁等省级行政区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省级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此外,辽宁本溪、河南洛阳、新疆乌鲁木齐、广东珠海等设区的市也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市级地方性法规,贵州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还制定了法治宣传教育单行条例。
因此,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一方面,应当认真汲取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立法形成的共同经验。这些经验包括注重构建国家为主体、社会为重要补充的法治宣传教育多元主体供给制度,全面推行“谁普法谁执法”普法责任制和法治宣传教育清单制,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等。另一方面,应当关注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立法中对相关重大议题产生的立法分歧,经过充分论证研究最终形成科学理性的相关立法规定。这些立法分歧主要包括接受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属性是公民的权利抑或公民的义务,如何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如何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尤其是奖励机制抑或惩戒机制等。
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应科学谋划相关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法内容可分为总则、分则两大部分。建议在参考、总结现有立法实践基础上,科学谋划两大部分。
法治宣传教育法总则部分可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明确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的目标。该目标至少应包括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推进法治宣传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原则。该工作原则除了应当包括坚持法律普及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并重、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结合之外,其他重点工作原则还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坚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在生命力。应将公众置于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主体性地位,切实尊重和保障法治宣传教育中公众的参与权。其二,坚持创新方式、注重实效。应摒弃陈旧单一的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着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创新,实行精准式法治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施主体。法治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国家和社会多方协同联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公众为主体的多元联动格局。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的目标对象。法治宣传教育的一般对象为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为公职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和青少年。
法治宣传教育法分则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国家机关中广泛推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这是我国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制度创新成果,应重点将其吸收入法治宣传教育法。同时,确立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提前谋划安排的宣传教育规划制度。设定法治宣传教育清单制度,对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细化、明晰。
明确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制度。人才保障和经费保障是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制度的核心。人才保障方面,立法应明确通过设置法治宣传教育专门工作人员,组建法治宣传教育讲师团和志愿者队伍等多种形式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人才支撑。对于经费保障问题,立法应规定将法治宣传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动态调整。同时,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益赞助或捐赠等方式为法治宣传教育提供资金支持。
确立法治宣传教育监督与评查制度。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监督和评查是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效的重要方式之一。立法应明确构建包括司法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政府的专项法治督查、人大的综合监督(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等在内的法治宣传教育监督制度,构建包括法治宣传教育实施部门自查、司法行政部门集中评估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在内的法治宣传教育评查制度。
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奖惩制度。结合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对法治宣传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可以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一定动能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的奖励方式包括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法治宣传教育的惩戒方式包括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制发法治宣传教育改进提示函或者建议书、撤销相关表彰奖励等。
本文为2021年度湖北省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普法创新”(项目编号:20210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