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专栏

  上海行优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王俊华、童远洋2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巢劳人仲裁字390、391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力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尹再平与你单位工伤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竹劳人仲案[2024]162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举证期满后次周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绵竹市仲裁院(仲裁庭二)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街道南京大道一段511号附51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上海安师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新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148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启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全友与你单位有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4】257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副本等仲裁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本委3号楼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东海海产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温加敏诉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中海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深圳壬丰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劳动仲裁(3)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中海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温加敏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东海海产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及深圳壬丰供应链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劳动仲裁(3)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四楼4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睿(山东)大数据产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2024)威仲字第0103号申请人济南威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你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安徽拓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定于2024年11月20日9:30分开庭审理刘玉峰与你方劳动争议案(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2135号),因无法联系,现向你方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审理。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长路289号创新大厦8层西,电话:029-33356656。

  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韩树生: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29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彩亭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龙凌勇: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伍立勇、张小曼与你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邵仲裁字第120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6号市政府大院内一栋三楼,电话0739—5283096

  邵阳仲裁委员会


  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4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24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45号

  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照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2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 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西门南侧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   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245号

  绥芬河市澳普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 逾期未按照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24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海融书香苑西门南侧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 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苏宁雨城执限拆告〔2024〕0200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告知书

  苏宁雨城执限拆告〔2024〕020011号

  南京双联置业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系雨花西路258号明门公寓(工农新村一期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结合第三方公司实测结果与规划核准图纸对比,发现雨花西路258号明门公寓现状存在以下与规划核准不符的情形:一、A栋(2栋)地下二层及B栋(1栋)地下一层整体加盖隔层,隔层后增加面积共计5000平方米,并用于雨花台区董明文宾馆等6家商户经营使用;二、A、B栋之间原规划为共享空间区域增设钢架楼梯;三、B栋东南侧原规划为汽车坡道,现状为地面;四、A栋西侧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房分割为113个独立砖混结构隔间。

  现已查明,明门公寓现状与规划核准不符的上述情形,且涉案建(构)筑物至今未取得或补办合法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建设行为。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结合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我局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上述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1.对雨花西路258号明门公寓A栋(2栋)地下二层及B栋(1栋)地下一层整体加盖的隔层,限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5000平方米隔层;2.对明门公寓A、B栋之间原规划为共享空间区域增设的钢架楼梯,限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3.对明门公寓B栋东南侧原规划为汽车坡道的位置,限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恢复原状;4.对明门公寓A栋西侧地下一层自行车库房分割为113个独立砖混结构的隔间,限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50号怡化中心A座305室,联系电话:025-52451751)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9号邮编:210012

  联系人及电话:樊恺025-52468940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9日


  秦景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雨〔2022〕020037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宁综法雨〔2022〕020037号

  秦景新:经调查,你系雨花台区小行路29号13幢一单元1803室产权人。你于2015年10月购买该房屋时,其顶部跃层南侧阳光房即已存在,经现场测量,面积为88.2平方米。现因你已实际占有并使用上述阳光房,且未能提供该处阳光房的合法建设规划手续。根据《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的规定,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由于涉案房屋至今未取得或补办合法建设规划手续,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建设行为。故,上述阳光房属违法建(构)筑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并结合《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规字〔2018〕4号)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88.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京市雨花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5日


  上海法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本委已受理尹洪斌诉你及法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4】16211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4年11月10日15时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于2024年9月10日刊登的龙花荣诉宁波玖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公告中,建瓯市劳动大事争议委员会应为建瓯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

  建瓯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