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共15个部分60条,分三大板块。其中,与法治的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直接相关的内容,笔者认为,有以下这些:
第一,社会治理。《决定》中有关“社会治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条:一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部分(3)条的部分内容:“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强化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有效构建新安全格局。”二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部分的(52)条:“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可见,社会治理是未来国家重点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完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和能力,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都涉及民事诉讼法关于纠纷的前端治理。因此,民事诉讼法法学研究需要担负起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践的引领性和建构性职责,推动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实践,不断发展、完善。这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预防基层矛盾纠纷激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近年来,矛盾纠纷在诉讼至法院前的解决,调解和仲裁均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2017年9月3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密切相关。同时,各类专业调解,如金融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快速发展及仲裁的法律适用,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素材。比如,民事诉讼法如何保障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等。
第三,涉外法治的发展。《决定》中涉及涉外法治的有(33)条、(36)条、(37)条、(53)条,包括: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建立健全周边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健全维护海洋权益机制。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这些内容既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也包括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尤其是人才培养的创新协同实践问题等。目前,已获批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学校比以往更需要在双向人才交流、教材、实习等方面加强与实务部门的深入合作。因此,这些内容值得深入研究。
第四,数字化发展。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从智慧法院建设向数字法院建设转变。如何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此过程中,民事司法的变化日趋明显,比如送达方式、开庭方式、证据形态和举证方式等。因此,随着数字法院建设的推进,需要民事诉讼法学界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力量。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