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法学会积极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社会风险防控

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化解重大信访积案……近年来,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依托综治中心建立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室,通过主动承担、委托办理、直接参与等形式,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参与法治实践,实现乡镇综治中心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室全覆盖,并在重点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全面推动工作室实质化运行,切实提升矛盾纠纷调处、社会风险防控水平。


  “三点一度”工作法 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为充分发挥本土调解资源优势和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通山县法学会以品牌调解工作室“老汪工作室”为基础,组织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法学会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受到群众广泛好评。

  群众心里认可的“老汪”,是通山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服务团队核心成员汪英舒。他在工作中,结合实际,创新提炼总结的“三点一度”工作法(找准调解争议点、突破点、平衡点,用法用理用情提高群众满意度),在化解纠纷,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老汪工作室”成立以来,已成功调解借贷矛盾纠纷365起。

  在化解借贷纠纷过程中,汪英舒带领“老汪工作室”法律服务团队以双方权益为出发点,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借贷方或银行方,为收入低、有困难的借贷人争取优先偿还本金的机会,鼓励借贷方或银行在时间和利息上给予借贷人宽限、减免,力促纠纷尽早化解。对多人共同借贷案件,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带头人”身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民调解有着不收费、自主协商、方便快捷的优势。”汪英舒说,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根据纠纷性质、具体情况、最低诉求等考虑能否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要在兼顾公平和效率中找准化解纠纷的突破点,寻求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把当事人思维方式引入法律规范之中,进而劝解双方当事人平等让步,促成其达成一致意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通山县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超姐工作室”,也是县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综合平台,曾获得“全市巾帼文明岗”“咸宁市级示范三八红旗手工作室”等荣誉。该工作室的核心成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彭超曾荣获省、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目前,该工作室组建了心理咨询、讯问询问、听证宣告等功能齐全的独立办案区,形成了青少年犯罪“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率先在咸宁市推行“保护性办案、社会化帮教、修复性救助、多元化普法”的未成年人检察模式。

  该工作室已联合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家访、心理测评干预121人次,对涉罪的133名未成年人开展道德讲堂、公益活动、法治教育等帮教活动257人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1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余元,先后帮教40余名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学校和社会。

  此外,以彭超为核心成员的“超姐工作室”还经常组织检察官、普法志愿者,积极参加“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在开学季、检察公众开放日,已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100余场次,发放法治宣传册1万余册,受教师生3万余人。


  “四入”工作法 找“症结”化“心结”

  现通山县大路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县法学会会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团队成员邓永监,曾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推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后,该县法学会推动其成立“邓永监工作室”,积极参与各种矛盾纠纷调处。

  在长期调解工作实践中,邓永监形成了一套富有个人特色的“四入”工作法(入耳、入心、入脑、入魂)。该工作法采取倾听当事人诉说是非曲直,排解情绪;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用群众认同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阐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秉持“严谨求实、抽丝剥茧”的调解精神,潜心研究调解对象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症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理服人、依法断案,将情理法贯穿于调解过程等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邓永监还注重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宣传法治,通过解读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开展普法教育,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如今,“邓永监工作室”已成为大路乡矛盾纠纷调解的一块招牌,也是通山县法学会“我为平安咸宁全域提升作贡献”法治实践服务活动示范点。

  据了解,今年,通山县法学会整合以个人命名的会员工作室,打造法学会基层服务站点,选派通山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晓丽为牵头人,全面提升工作室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化水平,并配合县综治中心积极开展基层社会风险防控,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在县域”,为该县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