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秘密法律合理适用抑制竞业限制协议泛化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某公司与李某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典型意义”部分指出,“实践中,竞业限制条款存在适用主体泛化等滥用现象。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劳动者往往囿于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无法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更要审理劳动者是否属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旗帜鲜明否定侵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违法竞业限制行为,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

  竞业限制协议的初衷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进而保护企业利益,通过限制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力市场自由流动,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进而巩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秘密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关系着企业长远发展的命运。但当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无差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能引发竞业限制协议泛化,构成劳动力垄断,形成不正当竞争,甚至会由于限制人才流动而阻碍依赖技术传播、知识积累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引发劳动者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企业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

  面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协议与劳动者择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可行之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本身,既能激活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适用,也能引导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实际需求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时,弱化企业通过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冲动,可以有效释放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鼓励更多创新创业活动。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对科技创新类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与企业的生存发展密不可分,大部分技术创新最初都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出现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竞争能力,塑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充分激励技术创新。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阐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考量因素。“不为公众所知悉”既应不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知悉,也不“容易获得”。“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则强调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即“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必须以企业存在值得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为前提,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简单以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则会使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无序扩张,出现“拌黄瓜的厨师”和“宽带安装工”被起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案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种,承认权利人基于商业秘密所享有的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0号、219号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构成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即审查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技术秘密并用于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其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侵权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总而言之,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强调对市场竞争活动所产生的影响,通过设定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利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内容以保护商业秘密主体的权利,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竞业限制条款泛化会弱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企业应减少竞业限制协议使用,以实质接触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为限,缩小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主体范围;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使其同劳动者自身的经验和技能相区分。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完善

  在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日益重要。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为例,1.59亿元损害赔偿成为至今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可能存在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健全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首先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其次企业一旦遭遇商业秘密侵权,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也能在诉讼中助力企业维权成功,最大限度减小其经济损失。

  建立全流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内部等级划分,并制定符合企业技术创新发展需求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商业秘密的分类、标识、存储和传输规范;规范涉密工作流程,在生产经营、研发设计等活动中进一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跟进技术发展与业务变化,定期更新保密政策和程序;合理利用保密协议等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定期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强化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制定离职流程,进行离职面谈,确保员工在离职时返还所有包含商业秘密的材料,必要时签订离职后的保密承诺书,重申保密义务;定期对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所有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明确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后果,制定商业秘密泄露后的应急响应计划,减少泄密发生时的损失。

  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有效供给与更新。目前,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人工智能技术与数字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数据的开发利用往往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何在数字场景增多和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防止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属性数据资产行为的发生,颇为重要。数据具有易复制、可篡改性,数字技术应用也会导致数据类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增大,因此,需要明确企业数据资产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具体标准、数据资产的权属、侵权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规则、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有效供给与更新将是助力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保障和支撑。

  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既能帮助企业实现商业利益,也能引导企业从源头开始注重商业秘密的实质性保护。同时减少企业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泛化使用,降低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损害,从而实现劳动者择业自由,促进人才流动与创新。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