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必须正确认识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有机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统一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伟大实践。
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在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基础上,推进民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的实践结晶,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人民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所在。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都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能够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决定了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牢牢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个根本,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价值,坚持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中心地位。
牢牢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立场,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突出的特征、最根本的立场之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鲜明政治属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牢牢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立场,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核心要义、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理念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民主立法,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立法建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真正实现立法工作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在执法工作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言行,依托12345服务热线等平台,主动听取、收集群众诉求,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普法工作中,从群众需求出发、回应群众期盼,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和必然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我国宪法通过明确国家的性质、指导思想、权力来源、权力机关、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了根本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全面依法治国从制度上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有完整制度体系保障的民主,才最可靠、最稳定。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选举法规定了民主选举的具体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建了基层自治的制度规范;立法法在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等环节都有民主立法的制度性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民意志,共同构建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如宪法确认了公民人身权;立法法规定,有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立法;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制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的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享有的人权;民法典突出全方位保障人民民事权利,强化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全方位保护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通过规范行政权保障公民人身权。
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最关键、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健全党领导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科学的制度和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要坚持法治的基本方式,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作者单位:河北省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