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如何“以法律视角看奥运”
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刚刚落下帷幕,各项赛事以及赛事中的选手们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在奥运赛事和与奥运有关的活动中,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如奥运标志未经授权可以进行商业活动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或者有人违法生产、销售兴奋剂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运动员遭遇畸形“饭圈文化”攻击,法律如何保护当事人?
对这些问题,本社记者邀请深圳大学城市体育研究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桢进行了解读。
奥运吉祥物受法律保护
每一届奥运会吉祥物都备受关注,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吉祥物“冰墩墩”更是一度成为当年的“顶流”,甚至一“墩”难求。而今年巴黎奥运会的吉祥物“弗里热”同样火爆。不过,随之而来的则是盗版侵权问题,据报道,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宣判多起侵犯奥运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其中就有盗版“弗里热”。
“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都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对这些标志的使用,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有明确的公约或者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王桢表示。
他介绍,《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制定的基本文件之一,其规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权仅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并且强调了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每当一个城市被选为奥运会主办方时,国际奥委会会与该城市签订一份合同,这份合同通常包含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使用的条款,包括如何保护这些标志不受侵权的具体规定。“此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两项国际性公约也可以适用于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王桢说。
王桢介绍,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归属。规定了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原则,并列举了商业使用的具体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部门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法律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桢表示,如果奥林匹克标志的设计涉及著作权的保护,而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责任。如果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我国兴奋剂管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当地时间8月7日,法国巴黎,中国竞走运动员切阳什姐结束了在本届奥运会的第一场也是最后一场比赛,而她2012年伦敦奥运会曲折的“得金”故事再一次引发关注。2012年,她在伦敦奥运会女子竞走20公里赛场上第三个冲过终点,之后10年,当时的冠军、亚军因兴奋剂问题被取消成绩,切阳什姐最终递补成为奥运冠军。在去年杭州亚运会期间,切阳什姐得到了这块“迟到”的金牌。
兴奋剂是运动赛事中的敏感话题,不仅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还可能对运动员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第五章设立为“反兴奋剂”专章,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兴奋剂是一个广泛概念,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2024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兴奋剂包括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禁用物质中包括了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多个大类,明确列举了391种。
“我国兴奋剂管制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从广义层面的立法上来说,截至目前,我国在兴奋剂管制方面(反兴奋剂)的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的规定518件,实现了由上位法到下位法的全面覆盖。”王桢表示。
在法律层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作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其内容为:“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行政法规层面,《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若违法生产、销售兴奋剂或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当事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生产、销售的兴奋剂或含有兴奋剂的药品被用作食品添加剂或作为食品成分,可能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兴奋剂或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依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差异,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妨害药品管理罪;如果生产、销售的兴奋剂或含有兴奋剂的药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如果有人在体育运动相关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使用兴奋剂,还可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王桢说。
体育领域畸形“饭圈文化”不可取
近日,体育领域畸形“饭圈文化”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有网民在微博平台发表诋毁运动员和教练员信息,后当事人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网络上诋毁、谩骂运动员和教练员可能会导致承担多种法律风险。”王桢表示。
从民事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构成了对运动员或教练员名誉的侵犯,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诋毁谩骂运动员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还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被定罪论处。
此前,在不少重大赛事的赛场上,有观众利用激光笔,或者吼叫、肢体冲撞等方式干扰运动员比赛,此类行为法律风险同样不可小视。
王桢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例如,使用激光笔干扰比赛的行为可被视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干扰行为若导致运动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干扰行为如果非常严重,如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相关罪名。例如,如果使用激光笔导致运动员视力受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桢说。王桢建议,观众在观赛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赛事规则和场地规定,遵守赛场的安全提示,合理使用电子设备,尽量减少手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声音和亮光。
“此外,要充分尊重赛场裁判,即使对判罚有异议,也应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而不是在现场起哄或攻击裁判。”王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