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明确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经营条件、明确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严禁财产保险公司将线下业务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明确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符合条件的财产保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及时向拓展地的派出机构报告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拓展情况。
《通知》明确,严控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建立保险合同批改、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无法全流程线上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以显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费者,并在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