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伤”二百一十岁古树,判赔十七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自然资源丰富、旅游资源多样,这里的古树名木,堪称“绿色文物”,它们作为珍贵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为这片地域注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
近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昌平区某景区的平静,货车司机王某因驾驶不慎,撞上了一棵树龄约210年的古树。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场看似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引发不小的风波,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车司机王某及涉事保险公司赔偿古树所在景区管理中心17万余元。
当日,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平板货车由西南向东北行驶,经过某景区门口时,车辆与路南侧的一棵古树发生剐蹭,导致古树的树干、树皮和旁枝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被撞古树的养护单位为该景区管理中心,古树上的标识牌为绿化局所制,显示为建档在册的二级古树侧柏,具有210年的树龄。后经鉴定,该古树受损部分主要为树干、树皮和旁枝,林木损失价值为172961元。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景区管理中心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树木毁损赔偿款172961元以及其他费用。
“只是不小心撞坏一个树枝,为什么要赔这么多!”王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古树所有权归国家,原告仅为管理者,诉讼主体不适格。此外,二被告不认同损失数额,称北京作为历史古都,城市中的古树并不罕见,案涉古树的毁损范围仅为部分树枝,较为轻微。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某景区管理中心作为该古树养护管理单位,在其养护和管理的古树遭到损害时,依法可以作为原告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该景区管理中心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次事故中,王某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古树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后其负全部责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因王某所驾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于景区管理中心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其申请重新鉴定后又撤回申请,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且根据鉴定报告,其载明的结论经过实地查勘测量、社会调查及历史资料分析形成,详细列明了鉴定依据,故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赔偿款予以支持。
最终,昌平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景区管理中心赔偿款172961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指的是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其不同于普通树木,承载着巨大的观赏价值、生态价值、历史价值及文化价值。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景区古树系宝贵的物种资源和历史路标,应当被妥善保护,以更好地记载传承城市悠久灿烂的文化。王某在驶过景区时,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给古树造成损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某景区管理中心提出的损害赔偿,贯彻落实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也是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生动体现。景区管理中心作为古树的养护者,因古树受到损害而获得侵权人支付的民事赔偿款时,应将该款项用于修护、保护受损的古树及与古树保护相关的公益事项,让古树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每名公民都应肩负起保护和爱护古树、古迹等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义务,切实维护城市乡村环境,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