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绥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43号
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绥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43号
绥芬河市弘塔肉制品有限公司:经调查,你(单位)以下行为: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4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指令改正。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听证机关地址:绥芬河市富华街南书香苑5号楼人社综合维权大厅2楼
邮编:157399
联系人及电话:王丹13206866655张国杰15246395899
办公室0453-3965377
绥芬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8月23日10时至2024年8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盐城市区解放南路281号金色果缘小区11幢905室、11幢0112室及11幢0113室(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潢及室内可移动物品)。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109.61万元,起拍价76.727万元,保证金15万元,增价幅度为0.7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8月6日10时至2024年8月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中国联通手机号码15555553822使用权。
二、拍卖标的起拍价3000元,保证金600元,增价幅度为50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编号:2024023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蚌埠博亿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安小娟向本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部门已于2024年7月26日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举证。逾期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本部门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202403181,用人单位:广元市天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伤害职工:黄振军 男 身份证号码:340323197612076278。申请时间:2024年6月15日,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GZ2023099。伤残情况:跟骨骨折。鉴定结论:2024年7月2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蚌埠市劳动能力委员会审定,黄振军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九级。
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极速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观园路分公司:本委受理丁强、王建伟、田伟伟诉你方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591、592、593号,已审理终结。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诉,逾期本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聚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希(曹亚丹)诉你方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案号2024-877,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4年10月8日11时00分在本委9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9楼)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9月5日10时至2024年9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跃进居委会派出所南楼1幢504室不动产。
二、评估价88.9万元,起拍价62.23万元,保证金12万元,增价幅度0.6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
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2024年8月8日10时至2024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515/07)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位于盐城市区都新区西环路293号香槟花园3幢2202室、3幢0011室不动产(含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潢及室内可移动物品)。
二、拍卖标的评估价为106.38万元,起拍价74.466万元,保证金14万元,增价幅度为0.7万元/次。
三、标的拟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如一拍流拍,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成交的,第二次拍卖自动取消;两次拍卖流拍的,进入变卖程序。
四、第二次拍卖、变卖时间、竞买报名、起拍价、保证金、变卖预缴款交纳、标的物展示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等情况详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同上)拍(变)卖公告、拍(变)卖须知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131号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者丁宝军、于桂友、王申3人投诉黑龙江交通投资建设集团负责建设的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边合区交通集团办公楼泵房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
(事实和证据)你单位逾期未按“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1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派员到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予以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支行(绥芬河市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9日
扣押物品招领公告
(2024第2号)
2024年8月2日,湖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黄冈支队一大队移交本局一批外包装为白色编织袋的冷冻猪手,外包装编织袋无任何信息,数量共计424件,重量共计8400kg。该批冷冻猪手由福田牌BJ5048XLC-FM6轻型冷链厢式货车(车牌号:鲁G6XE32)载运,无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及证明材料。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猪手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通过对承运人询问调查,因货物运送没有详细目的地,承运司机不认识货主,只有货主联系方式(178600292**),2024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和发短信的形式联系货主未果,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将依法对上述扣押涉案物品先行处置,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斌、喻保林 联系电话:0714-7339475
联系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5号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扣押物品招领公告
(2024第3号)
2024年8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接到举报,称有一辆车牌为“豫N12M8G”的箱式冷藏货车涉嫌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制品,遂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联系本局执法人员对“豫N12M8G”的箱式冷藏货车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一批纸壳箱包装的冷冻牛副(纸壳箱外包装标签显示:品名:牛副;生产许可证号: SC11145010502705;贮存:-18℃以下保存;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3月21日;生产商:广西南宁市浦杰食品有限公司),383件。该批冷冻牛副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合法手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牛副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通过对承运人询问调查,因货物运送没有详细目的地,承运司机不认识货主,货主和买家信息不明,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将依法对上述扣押涉案物品先行处置,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斌、喻保林 联系电话:0714-7339475
联系地址: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5号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