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

用好红色资源 赓续红色血脉


  贵州是红军长征期间活动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的省份,为我们留下的宝贵精神财富,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的重要革命遗址遍布全省各地,主要是以遵义市红花岗区为中心的覆盖黎平、瓮安、遵义、桐梓、习水、仁怀、赤水等县市的点线结合的中央红军长征遗址群;以沿河为中心覆盖德江、印江、松桃、石阡等县的黔东革命根据地遗址群;以毕节为中心的覆盖大方、黔西、赫章、威宁等县的红二、红六军团长征革命遗址群;以贵阳为中心覆盖息烽、修文、开阳等县的地下党、爱国进步人士革命斗争遗址;以及川黔边、黔桂边、滇黔边中共地下组织和游击武装革命斗争遗址等。

  目前贵州已公布第一批、第二批不可移动文物780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363处,国防教育基地58处;还有各级各类纪念设施(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红色资源。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智勇表示,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任务非常繁重,“由于红色资源大多地处革命老区、偏远山区,点多面广,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还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保护力度不足、研究阐释和展示陈列水平不高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协调机制,落实法定责任,加强合作协作,加大保护力度,强化教育功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近期,贵州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该《条例(草案)》已经结束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即将进入二审。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阮志群表示,贵州省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出台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价值。他希望能够通过不断细化、打磨,总结其他地区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立法经验与教训,突出贵州地方特色,最终正式出台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地方性法规。


  为红色资源专门立法恰逢其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红色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鲜亮的底色”“红色资源是我们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论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能快则快的要求,扎实推进立法工作,为贵州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贵州在这个历史时刻出台一件保护传承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意义。”姚智勇在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姚智勇介绍,2024年1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常委会法工委具体牵头,组建有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司法厅等参加的立法工作专班,负责做好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等工作。同时,邀请省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全程参与立法工作,并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

  工作专班制定立法工作计划,分阶段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赴贵阳、遵义、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活动,梳理分析贵州红色资源特色、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保护基本要求等,准确了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先后召开专题会、座谈会、改稿会、论证会10余次。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提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专门征求有关省领导和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工作专班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与省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的相关文件衔接,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赣州师范大学红色立法研究中心主任谢志民表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通过立法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课题,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彰显了红色资源保护的格局。此外,红色资源是资政育人的重要载体,红色资源保护立法过程中的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条例通过后的宣传、执法检查等环节,均有助于发挥红色资源的宣传教育功能,扩大红色资源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亮点鲜明突出贵州红色文化特色

  贵州省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谢志民表示,2021年以来,一些红色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比如上海、四川、湖南、安徽、广西、甘肃、吉林、江苏、浙江等,先后推出省级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与之前各省推出的同类条例相比较,《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提出“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红色歌谣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亮点。

  “散落民间红色资源,包括革命先辈的手稿、书信、口述历史、遗留物品等,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值得高度关注,并进行抢救性保护。”此外,谢志民还表示,红色资源保护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需要社会各界、专家的共同参与,“在立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在红色资源保护中的职责,有助于形成红色资源保护的合力。”

  针对这方面,贵州省在《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要求;明确红色物质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强调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状况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等。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草案)》明确贵州省坚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的生动教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及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实施革命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长征精神、遵义会议精神、改革开放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等的研究阐释,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通过党员教育、仪式活动、理论研究、新闻出版、红色旅游、文艺创作、社会宣传、学校教育、文明实践等多种形式,加强传承弘扬,体现时代特色,充分挖掘和展示红色资源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谢志民表示,财才两难是现行红色资源保护的窘境,在这方面,贵州省强化了保障措施,针对部分红色资源保护经费和力量不足、激励手段相对薄弱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红色资源传承保护利用相关经费、人员保障措施;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明确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明确检察机关依法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

  “总的来说,贵州省这一条例,在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于其他地方制定同类条例来说,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谢志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