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国际海事纠纷争端解决路径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的国际海事纠纷争端解决路径

——以浙江省舟山市为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优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可以有效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发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构建符合自贸区实际的国际海事争端纠纷解决机制,服务浙江省舟山市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7年挂牌以来,舟山市积极推进以油气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资源配置基地建设,打造国际航运和物流枢纽,海事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工作成效明显。但与此同时,舟山市现有的海事法治服务逐渐暴露出机制不健全、程式化等问题。在此背景下,舟山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打造国际海事服务基地过程中,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服务保障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在海事服务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中发挥法治文明的引领作用,不断探索、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系统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国际海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


  完善国际海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建设的意义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国务院2017年3月印发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建设国际海事服务基地;2020年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创新国际船舶供应与保税货物管理业务模式,推行通关便利化改革,提升国际海事服务竞争力。制定《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航行船舶物料供应管理办法》,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完善法治保障,有利于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更好承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改革开放新格局。

  缓解司法审判工作压力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积极探索创新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舟山国际海事争端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有利于将海事纠纷案件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司法审判的工作压力。

  产业链配套服务提升的需要。海事服务产业覆盖领域广、涉外性强、涉及部门多,海事纠纷的处理涉及海事司法、行政管理与服务产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工作联动,这使得海事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全链条构建、配套服务提升颇为重要。据统计,近五年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片区海事法庭年均收案量约1300件,成为全国海事法院中规模最大、办案最多的派出法庭。因此,加快舟山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建设,有利于整合资源、联动各方力量,提高海事服务水平和效率,打造自贸试验区基层治理的“海岛样板”。


  完善舟山国际海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议

  “多元互助”强化诉源治理机制。一是加强司法和企业行业组织的联动。发挥海事服务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律风险防控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切实提升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降低海事纠纷争端发生概率。二是构建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司法、海事、海关、边防、港口、检验检疫、国际航运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交流协作,推动海事司法与海事行政管理全方位联动,提升海事执法和海事司法协作能力,规范沿海港口生产秩序。三是加强司法机关和实务部门联动。可以联合船代、货代、外贸公司等举行业务研讨会,开展港口走访活动,与实务部门进行交流探讨,共同分析海事纠纷多发的原因,不断优化解纷程序,发布典型示范案例,为后续纠纷的处理形成借鉴范本。

  多方联动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一是强化诉讼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海岛、渔村基层解纷资源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优势作用,在案件频发地区探索建立调解处理工作联络站,持续发挥普陀“红帆船”“调解船”等特色渔船作用,选派司法人员前往渔船开展涉渔涉海事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形成诸如《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合同范本,保障渔区海员基本权益。二是强化诉讼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机制。通过辖区内海事行业商会、货代协会、航运协会,形成海事审判机关与行业调解之间的诉调对接机制,给予行业调解机构专业指导,促进诉前纠纷有效、快速解决。推进“海事法庭+行业调解”深度融合,完善海事纠纷争端解纷分流机制,构建更加完备的多元解纷模式。三是强化诉讼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机制。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有效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

  多措并举优化诉裁对接机制。一是加强思想认识。海事仲裁具备一裁终局的高效性和仲裁结果全球范围内可执行性的优势,应切实推动海事诉讼和海事仲裁良好互动,完善海事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涉纠纷企业主动选择国内仲裁,形成行业内示范引领,不断扩大国内仲裁的影响力。目前,许多舟山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使用“伦敦仲裁”或“纽约仲裁”,这两类仲裁不利于保障当地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从事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修造、海事服务供应等优势产业的企业主动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三是加强司法确认,提升海事仲裁司法公信力,推动法院委托仲裁调解常规化,搭建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模式。

  繁简分流打造诉调速裁机制。一是搭建一体化解纷平台。设立服务窗口,构建协同办公平台。纠纷经窗口统一受理登记后,流转指派到各部门进行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平台回复反馈,确保纠纷精准分流、动态跟踪、全程留痕,以此倒逼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二是分层递进过滤化解纠纷。坚持社会调解先行,根据“属地管理优先”“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重特大群体性纠纷分流至专业性调解组织,其他非重大、非专业性纠纷则分流至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经多次调解无果的纠纷,分流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进行立案登记,并进行二次分流,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可引导开展律师调解、专业调解;调解不成的,分别交由法院简案速裁团队和疑难案件办理团队进行办理,构建“简单案件诉前调、调解不成简易审、疑难案件精细审”的工作格局。三是做强“互联网+”海上共享法庭。将5G通信、云调解等数字科技手段与跨地域调解相结合,形成多端共联、海陆互动的新时代纠纷联动调解模式。依托各类“数智”应用,推进“庭务主任”与“联系法官”信息、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共享法庭”之间、法院之间、基层治理单位之间的“多跨协同”。

  筑巢引凤发展海洋治理智库。一是完善人才引进制度。设立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专门小组,创新政策、完善制度,大力引进高层次涉外海洋法律人才,形成集聚效应。二是建立政校企对接平台。积极对接国内法学院校,搭建院校合作平台,加强课题攻关、人才培养、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深度合作。组织港口实践培训活动,选派海事法官及律师从业者到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业务管理、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部门开展实务学习交流,促进法律人才提升司法实务水平。三是健全特邀调解员聘任制度。从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校招录引进特邀咨询专家,发挥专家“参谋员”“宣传员”“联络员”作用,提升海事纠纷争端解决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分别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司法局、区自贸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