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加游学营被宾馆玻璃割伤组织者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通讯员刘珈彤) 当前,市面上有很多针对未成年人设计的各式各样的游学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家长并不能陪同前往。未成年人小贾在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时,手部被宾馆滑落的玻璃割伤,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组织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小贾诉称,其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游学营活动。按照某公司的统一安排,入住紫龙宾馆。入住期间,其右手被卫生间内脱落的玻璃割伤,构成十级伤残。小贾认为,某公司系游学营活动的组织者,其选定的住宿场所应当保障营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其遭受的人身伤害,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某公司赔偿医药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交通费1000元以及鉴定费1430元。
某公司辩称,在接待游学期间,公司已通过分发安全手册、小安全员在行动等方式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在游学过程中也会在餐厅、景点、酒店、报告现场等地张贴安全标语,随时进行安全提示,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小贾不当使用酒店设施,自身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游学营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贾在入住紫龙宾馆后使用卫生间时,手部被浴室门破碎的玻璃划伤,故某公司应就小贾之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虽主张小贾手部受伤系因其自身腿部有伤并错误使用玻璃门借力所致,但其未就该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某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判决某公司应按照百分之百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小贾医疗费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鉴定费1430元。
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旅游者一旦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及时与旅游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保留遭受损害的证据:如就诊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各项费用的票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