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有法可依
为“特别法人”立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职能职责、成员定义及其确认和退出规则、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成员救济途径等,对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表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实现形式,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对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记者注意到,该法制定过程中至少有2017年草案、2022年一次审议稿、2023年二次审议稿、2024年三次审议稿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最终版五个版本。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副研究员郑庆宇表示,这是一部关乎全国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也是新时代农村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职能职责、成员定义及其确认和退出规则、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成员救济途径等重要内容,特别是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郑庆宇表示,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承担着运营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能,也承担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建设等任务。为厘清其与其他组织界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职能,明晰了其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职能边界,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成员的具体事项,例如,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的职能。此外,还明确了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主体的身份,例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不仅框定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主体,也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经营事项。此外,为有效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活动中面临的经营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有利于确保集体财产稳健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于彦梅认为,这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发包农村土地、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等职责,且又在法律层面上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这既符合宪法的要求,又为社会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在于彦梅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就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多项规定。比如,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第五十六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些制度设计和救济措施有利于有效解决之前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马正平和于彦梅的观点不谋而合。马正平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些规则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成员身份权益。例如,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只要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郑庆宇表示,过去农村妇女往往因婚姻状况变化带来居住地变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容易受影响,相关权益难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细化成员确认规则,强化有关救济措施,织密织牢了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网。
郑庆宇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实践中,全国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但如何有效激活内部治理机制,从而促进组织规范运转,尚缺乏规范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和农村实际,设置了一些便于组织和成员执行的条款,议事决策更完善合理,组织设置符合实际,组织退出明确具体;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即“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性为“特别法人”资格,彻底解决了困扰基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性质模糊问题。
于彦梅表示,如何保障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该规定既确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又更好地保障了成员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也为健全农村治理体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