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功化解一起信访积案的经验和启示

当好司法“服务员” 做好群众“贴心人”

——甘肃省酒泉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功化解一起信访积案的经验和启示


  矛盾纠纷、信访积案大都来自基层,这些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离不开基层社会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尽职尽责,其中就包括网格员日复一日的摸排了解。基于此,甘肃省酒泉市依托综治中心、个人调解工作室、基层调解工作室、法律服务站、社区法律诊所等建立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联系点,将阵地嵌入基层,加强释法析理、提供法律服务,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推动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走深走实。

  近日,记者在酒泉市采访中了解到,酒泉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功化解一起长达4年多的信访积案,并据此总结的探索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新格局经验在全市推广。


  多次行政复议工伤始终不被认定

  巴某是酒泉市某县一家林业管护中心的护林员。2020年3月11日早上,麦某在上班途中发现,巴某趴在距离林业管护站房约800米的河道内,人已死亡。麦某报警后,当日公安局民警就对巴某的行踪展开调查,随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巴某符合自然死亡特征。

  2020年3月30日,林业管护中心向酒泉市人社部门提交《关于巴某工伤认定申请》,提出:2020年3月10日,该单位护林员巴某在林业管护站值班,下午6点多去附近牧民家,回来途中在管护站房外一处冰滩摔倒造成昏迷;3月11日被值班人员发现,经法医认定巴某为自然死亡;巴某死亡属于工伤,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6月8日,酒泉市人社部门作出对巴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巴某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对此决定,林业管护中心不服,遂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7月31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酒泉市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在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是,2021年1月27日,酒泉市人社部门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决定对巴某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林业管护中心再次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5月24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将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并责令在复议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9月26日,酒泉市人社部门根据再一次调查情况,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历经一年多时间,反复多次行政复议,酒泉市人社部门为何始终对巴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原来,麦某发现巴某的尸体报警后,公安部门对巴某生前的行踪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巴某在林业管护站值班期间,下午6点多的时候,到同事胜某家聚餐,聚餐时还和胜某及其家人一起饮酒,并且聚餐之后巴某也没有立即返回林业管护站,而是在胜某家休息,直至次日8点30分也未返回工作岗位。所以,人社部门认为,巴某的死亡是因饮酒造成的,不符合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规定。

  巴某所在的林业管护中心隶属于甘肃省一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工作场所涉及的灌溉林有近1万亩,不但工作场所范围较广,而且它的特殊性需要一年四季都有人值守,即使春节期间也不例外。同时林业管护员还长年承担着森林防火检查、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宣传等工作。他们不仅要学会面对孤独,还要掌握做饭、电工、修理、野外生存等“必备技能”。巴某的死亡引起林业管护中心其他林业管护员的同情,而经过多次行政复议,巴某的死亡始终不被认定为工伤,不仅林业管护中心无法理解,其他林业管护员也因此情绪低落,甚至对这种长年坚守在林区的工作产生抵触。

  因此,接到酒泉市人社部门第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林业管护中心提起了行政诉讼。


  厘清争议焦点法律意见有法有据

  接到林业管护中心起诉书后,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应该将工伤认定的最终认定权转移至司法机关,遂依法受理此案。  

  但是,如何才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肃州区人民法院想到了酒泉市法学会的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决定委托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来对该案“把脉会诊”,并拿出法律意见书。

  酒泉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郝成接受了该案的委托。郝成告诉记者,他调阅了该案的案卷,并经实地走访了解后,认为该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巴某死亡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喝酒是否可以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理由?

  经过细致调查、认真分析、深入研判,郝成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首先,巴某的死亡在“工作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本案中,巴某所在工作单位制定的保护站管理制度规定,护林员值班期间需连续24小时值班,正常情况下,每天24小时休息和值班是连在一起的。根据同班护林员麦某证明,他们一个班次工作15天,休息15天,其间连续24小时值班。由此可见巴某死亡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期间发生的。其次,巴某的死亡地点符合“工作场所”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巴某的家在某牧民小区,按照其工作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以及《管护合同书》,护林员巴某的工作场所涉及9678亩灌溉林地,工作场所范围较广,巴某死亡发生是在“工作场所”的管护站管护范围内。第三,巴某死亡符合“因工作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巴某的工作包括检查进出车辆、巡查、宣传等,无论是巴某从同事胜某家返回管护站时死亡,还是巴某从同事胜某家返回管护站后再次出管护站进行巡查时死亡,都属于其管护站管护范围,系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活动死亡,符合“因工作原因”。

  另外,针对巴某未经单位允许前往同事胜某家进行聚餐,之后巴某再未返回林业管护站这一焦点问题,郝成认为,人社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巴某未返回林业管护站,且根据前述内容,巴某死亡发生在林业管护站管护范围之内且在其工作期间。同时,关于巴某喝酒是否可以成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理由这一焦点问题,郝成认为,人社部门明确,本事故中重要的问题是巴某去世前有饮酒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多少,至今无法证实,且经认定,巴某为自然死亡,与饮酒并没有形成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予工伤的认定。

  所以,郝成认为,巴某虽然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并未达到违法程度,不足以影响工伤情形的认定。


  满足矛盾纠纷化解的多元需求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郝成的法律意见书,围绕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给历史遗留问题的调解处置指明了方向。根据这份法律意见书,肃州区人民法院撤销了人社部门对巴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郝成表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引发的争议。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的主体宽泛、规定庞杂、争议较多,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对复杂。工伤保险待遇适格主体确定后,因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主体、赔付项目及赔付标准的确定涉及工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应注意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酒泉市法学会秘书长王小刚表示,该案属于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历经多次行政复议,最终被人民法院撤销了人社部门对巴某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林业管护中心和巴某的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巴某的工伤认定问题解决后,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等,还就如何推进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工作进行了交流讨论。该案的成功化解,也启示我们,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调解,要适应纠纷和问题的多元属性,切实转变纠纷化解理念,不仅要化解社会矛盾,也要疏解群众情绪,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酒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法学会会长徐志强表示,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用专业知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处、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捍卫了劳动者的权益,既当好司法“服务员”,又多点发力,做好群众“贴心人”,用心用情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多元需求,促进了酒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