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和完善建议

规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 实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和完善建议


  近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发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

  《征求意见稿》共九个部分(含九类表格、档案制式),明确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的术语、定义,规定了临时监护服务主体、对象、原则、期限、流程与要求、评价等内容,对规范为符合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照料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亮点

  直面临时监护遇到的问题。临时监护是一项针对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暂时缺失作出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七类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情形,目的在于保障监护暂时缺失的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但过去一段时间,未成年人临时监护一直存在规范与流程不健全、资源不充足、专业能力欠缺、信息沟通不畅、心理关爱不足、过渡衔接困难、监督评估薄弱、社会支持有限、个别监护不当等难题。为积极解决上述问题,积极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的“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提出了规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的“中国方案”。比如,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法承担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

  明确临时监护的服务原则。原则是规则构建的基础,具有统领性、指导性、可适用性。《征求意见稿》明确,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必须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保护原则、隐私保密原则、精准服务原则,进一步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统领性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评估、服务、照料等各个方面,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特殊需求和利益,确保他们得到最佳关爱、保护和支持,体现了对未成年被监护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怀。

  构建标准化的临时监护服务规范。其一,明确责任主体。《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属地原则,民政部门依法承担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职责;临时监护情形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可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组织实施。其二,丰富服务内容。《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时,除对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外,还应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康复服务、教育就学服务、文体娱乐服务、安全教育服务、心理健康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寻亲回归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以保证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其三,提升评估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估主体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照料方式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临时监护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等情况,通过评估决定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或机构收留、抚养的照料方式,相对来说,这更加科学。


  完善建议

  增加伦理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服务,要符合与未成年被监护人服务相关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首先,坚持平等原则。所有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服务的主体,在评估、服务过程中与未成年人具有平等地位,应使用平等的表达、交流、沟通方式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尊重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其次,坚持尊重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服务,不应因该未成年人特殊的家庭情况、社会处境及成长经历,以及本人及其原生家庭的民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最后,坚持客观原则。临时监护服务供给者,应了解未成年被监护人的特点和需求,客观记录、面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身心特点,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因其身份、背景、特征、行动表现、心理状况等对其加以任何主观性评价。

  优化评估机制。评估,通常是对某一事物、项目、情况等进行全面、系统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其价值、效果、状态、风险等方面的情况。临时监护服务中,评估主体的专业性、评估维度的可靠性、评估指标的全面性等,影响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的质量。《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评估主体与评估内容,给出了评估参照模板,但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首先,评估主体应更具有专业性。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中的评估,无论是被评估对象,还是评估内容,抑或评估结果等,都极具特殊性,评估主体应更专业,评估小组成员应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其次,评估维度应更加多元化。《征求意见稿》就评估内容设计而言,无论是照料方式评估,还是送回前对家庭进行评估,或对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进行评估,甚至包括对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收留抚养的评估,维度都相对单一。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原则,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应注重“需求”维度的评估;对于照料方式,应注重“满足”维度的评估;对家庭的评估,应注重“预防或风险”维度的评估。最后,评估指标应更加全面。目前,根据评估指标的丰富性,评估维度的设计应根据“需求”“满足”“预防或风险”三个维度,围绕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等一级指标设计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强化协调沟通。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民政部门是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的职责部门,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是个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动,甚至多地的多部门联动。首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中,涉及各级民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儿童福利机构、社会组织等。因此,《征求意见稿》应增加部门协调、部门协作内容,以便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形成部门联动的保护合力。其次,增加转介服务。为确保未成年被监护人能持续得到妥善的照料和保护,《征求意见稿》应增加当原地、原承担临时监护的主体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或有更好的监护主体可以承担临时监护服务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将监护责任转介异地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最后,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为提高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效率,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切实保密的前提下,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对临时监护的流程,以及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监护情况、健康状况、心理状况、教育情况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和跟踪,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未成年人临时监护服务质量水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