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4〕4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北区(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谭公直街22号。

  被征收人:黎妹,女。


  查明: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越府征房〔2020〕3号),决定征收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谭公直街22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广州东园文化广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于2021年3月19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珠光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北1320)记载:北区越秀南路谭公直街22号为木屋结构,土地使用面积16.3133平方米,幢占地面积/建基面积16.313平方米/16.3133平方米,建筑面积16.3133平方米,总层数1层,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产权为黎妹单独所有。被征收房屋内有在册户籍人口两人,户主邓丽华,已于2022年4月11日迁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处理。

  根据广东启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启诚GZ〔2022〕(评)字房BA00036号],被征收房屋北区(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谭公直街22号(建筑面积16.3133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0年9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31652元(单价为人民币44850元/平方米)。

  根据广东启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与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启诚GZ〔2022〕(评)字房BA00071号],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3213房(建筑面积47.71平方米)在估价时点2020年9月21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85118元(单价为人民币45800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因被征收人黎妹去向不明,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协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向本机关申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黎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四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人黎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并腾空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谭公直街22号交征收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珠光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若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住宅砖木结构房屋单价人民币4692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以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3213房(建筑面积47.71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3.5231平方米)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二)、第(四)项之和计算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价值[(46920元/㎡+3000元/㎡)×16.3133㎡=814359.94元],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格[(47.71㎡-13.5231㎡)×45800元/㎡=1565760.02元]结清差价;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按人民币5500元/平方米(13.5231㎡×5500元/㎡=74377.05元)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即被征收人合计支付差价款人民币825777.13元。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3213房(建筑面积47.71平方米)。若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仍未出现主张权利,产权调换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代管。

  四、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人民币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于被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

  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月人民币2500元/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

  六、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人民币2000元/户房屋搬迁费。

  七、《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项其他所列费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