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三重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恢复性增长、增强科技能力创新、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深化产业结构性改革、增加就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2023年7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指出,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可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如何理解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从产业层面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民营企业的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合理,不断实现转型升级,并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效益。从企业经营层面看,一是具有全球一流竞争力;二是保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与持续创新;三是具有品牌影响力;四是拥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基础。从法治逻辑角度看,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要遵从三个逻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规范性逻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性逻辑、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实效性逻辑。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规范性逻辑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规范化的法治内外部治理,需要规范化的国际市场法治环境。
第一,政府宏观调控法治化。宏观调控是政府部门从宏观上把握经济发展脉搏,指导经济整体走向,避免经济内耗,避免经济失去平衡,使经济在正确轨道上发展的基本方法。法治化宏观调控可以进一步增强调控政策的稳定性。在理念上,宏观调控的稳定性通过法律得到明确指引;在实践中,宏观调控的诸多措施通过法治达到稳定、顺利贯彻实施。法治通过程序促进各类主体参与宏观调控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听证和决策过程,从而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以法治代替行政命令等方式可以降低政策落实成本,缩短政策落实时间,减少政策落实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增强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在法治体系中,以实体法律确认宏观调控的政府权力清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立法征询、听证辩论、信息公开,优化有关调控部门的权力制衡,监督政府市场服务水平。
第二,市场监管法治化。政府监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监管就没有公平和稳定的市场。政府监管可以保持市场秩序平稳,防范市场失序和其他市场风险,但监管力量的有限性和监管对象的广泛性构成市场监管的基本矛盾。有效监管应着重关注监管者、市场主体和监管方式。监管者应履行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积极主动作为,法律若无明文规定或监管者未获授权,则坚决不为。市场主体原则上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应积极担负起合规义务,不碰法律禁区,不扰乱市场秩序。监管方式连接市场和政府,包括平台监管、信用监管、风险监管及类型化的穿透式监管、非接触式监管等,要不断提升政府的监管能力,减少市场主体接受监管的成本损耗。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坚决杜绝政出多门,搞地方主义、条块分割。监管内容应通过法律细化规定,使所有市场行为均进入监管视野,从而构建公平合理的监管机制,形成“违法必究,合法一律准入”的格局。
第三,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法治化。近年来,全国多地政府职能部门在努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高效公共服务体系,但由于我国仍处于转型期,观念和机制还需要逐步完善。一是政府应依法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可以及时得到政府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应及时且属于非营利的。政府与市场主体要沟通通畅,避免损害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应具有公共服务意识,避免高高在上的政府戾气,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建立起公平、平等的协调沟通机制。三是政府应在内部借助数字化时代浪潮,增强自身能力,建设数字化服务平台,便利市场主体,构建法治化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在外部鼓励市场主体发挥活力,以服务市场主体为政府的理念,构建法治化、明确化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必要时可以购买公共服务。四是在承接主体方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共服务承接主体资格,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承接主体清单。通过构建一系列程序和沟通平台,促使政府和承接主体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合作关系。法律确认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向这类组织提供规范化的财会税务制度和公共服务参与制度,且保障其独立性。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体系性逻辑
第一,加强产权保护体系化,强化平等、统一保护。一是通过法治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保护民营企业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对民营企业的合法收入及企业家的个人合法收入积极保护,鼓励民营企业再发展、再投资。二是通过法治推动保护民营企业数据产权,构建民营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机制,建立数据产权使用付费制度。三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达到“知识产权强国”要求。一方面依赖完善知识产权归属体系制度;另一方面,探索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强化高附加值知识产权倾斜保护。
第二,构建政商“亲”“清”关系。企业家对发展经济和保障市场流通、提供就业、繁荣国家建设和增加社会财富具有特殊的意义,全社会应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家。企业家的财产属于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家的创新收益应受到同等保护。地方政府干预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坚决禁止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若造成损失应及时赔偿。司法机关应提升商事案件裁判效率,严格审查涉企刑事案件的立案、羁押必要性。法律应廓清企业家和领导干部的交往秩序,以“负面清单”约束政商交往,坚决制止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
第三,加强市场准入法治体系化。打破地方藩篱,构建“全国一张清单”市场准入模式,提升、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6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了详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并赋予审查机关自由裁量权。原则上,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市场主体就可以进入相应领域。近年来,我国各地大力推行“多证合一”、开展“证照分离”试点,有利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统一准入尺度。在全国统一准入标准形成后,可通过立法形式将各类标准固定下来,如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法”。
第四,加强区域要素自由流通法治保障体系化。要素自由流通有利于推动区域一体化建设。法治经济追求市场主体平等、市场行为自由、市场竞争有序。要推动地方竞争法治化,以法治手段推动竞争制度落实,防范出现地方性垄断企业。要严格界定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限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实施经济干预的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严禁以保护之名实行侵害干预之实,推动要素赋权,确保技术、人力、资本、土地、数据等要素有序流通。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实效性逻辑
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优质营商环境。
第一,以法治化引领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将“法治”置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位置,始终将“法治化”作为优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积极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第二,市场化与法治化协同共进。在新发展阶段,各级政府需要进一步发掘机制活力和创新价值,为市场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要为改善市场环境提供充足的法治供给。即,坚持“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以此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要在关税、进口检验、市场营销等方面创造机会平等的条件,让消费者自主选择,让市场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要素价值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完善可以充分反映环境成本、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不同市场主体公平获取生产要素。同时,要在重点领域,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税仓储、外贸代理、平行进口、跨境电商等方面继续做好法律保障,积极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从现有改革成果来看,各地推出了诸多政务服务优化措施,包括深圳市推行的行政审批“零超时”制度、上海市推出的企业准入“一窗通办、一窗通领”政策等。
第三,以法治促进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要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优化政务服务,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要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行为,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欢迎和鼓励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充分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着力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
总体来看,我们应构建各类企业公平对待的法治环境,以法治治理建立企业对我国营商环境的信心,运用法治手段处理国际经贸纠纷,优化和引领国际公平和开放的市场环境,使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加公平的待遇。
(作者为吉林省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