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神向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精神向度,主要表现在悲悯意识、实用理性、责任担当、廉洁为政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学习研究和传承。
悲悯意识
古代中国,法律层面强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强调人贵在有恻隐之心。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传统法律强调矜老恤幼,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尊老爱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传统儒家悲悯情怀在人我关系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体现。
传统儒家“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的主张,不仅仅停留于思想层面,且落实于法律环节。中国古代法律在立法、司法领域中强调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及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立法、司法领域体现了矜老恤幼的悲悯情怀。
中国古代法律在人与物关系处理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基本的悲悯情怀。这种悲悯情怀在立法领域中主要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对幼鸟、幼畜的保护,对水源地、林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汉代《二年律令》记载了大量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国古代法律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规定,体现了立法者遵循天人合一思想,泛爱天下万物,泛爱天下众生的基本主张。
实用理性
中国传统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深刻的实用理性价值倾向。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司法领域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成长过程中从来都反对一成不变的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坚持“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新国用轻典”(《尚书·吕刑》)的三国三典原则,强调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发生变化。
传统文化强调“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周易·系辞上》),具有明显的实用理性倾向。中国法律在成长过程中强调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反对铁板一块。由此出发,在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审理案件,从来不会从单一的法律条文出发,而是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基础上与现实生活有机结合,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而言就是采用国法、天理、人情相结合的方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合乎人情需要和天道伦理。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十分鲜明的本土特色的情、理、法审判向度,贯彻了法律的实用理性精神。通过法律与天理、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有效审理。
责任担当
中国传统法律在成长过程中传递着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责任意识。维护法律准则,捍卫法律尊严,执行法律规定,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徇情枉法,反对以私乱法。汉代司法官员张释之在审理犯跸案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判处犯跸者罚金刑而非死刑,受到汉文帝称赞。隋文帝要求司法官员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儿子的犯罪案件,并且指出,不能因为犯罪者是皇帝的儿子就另外制定一部“天子儿律”(《隋书·文四子》),体现了皇帝作为最高司法官员所拥有的捍卫法律尊严、遵守法律规定的责任意识。春秋时期晋国李离因误判案件,导致当事人死亡,为捍卫法律尊严拔剑自刎而死,体现了古代中国司法官员捍卫法律尊严的底线思维。
廉洁为政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廉洁为政的人格品质。在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一生清廉、不贪不占的司法官员,为中国古代优秀司法文化的传承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汉代司法官员廷尉张汤,一生清廉,刚直不阿。“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他业。”(《史记·酷吏列传》)。张汤去世时,全部家产只有五百块钱,这些家产都只是薪水来源,没有其他收入。张汤因为家境贫寒,去世时无法厚葬,只能薄葬。“载以牛车,有棺无椁。”(《史记·酷吏列传》)。汉代贵族下葬时,常常有棺木两层:棺与椁。而张汤因为家贫,只有棺而没有椁。汉代司法官员杨震拒收礼金的故事,更是彪炳史册。史料载,昌邑县令王密深夜来访,想要赠金贿赂杨震,杨震以“君知,我知,天知,地知”(《后汉书·杨震传》)为由拒绝,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拒腐蚀、永不沾的高尚情怀。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精神向度,彰显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文明和司法文明。认真探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必将能够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