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契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历时60余年的不断丰富发展形成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了从治理机制到治理理论的蝶变;重视改善执法方式,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新范式。生态环境修复是对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既要满足不同群体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利益期待,也要符合社会经济价值的取向和生态环境的自然规律,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贯彻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理念,以及立足调解、法治、基层的多元治理理念具有高度契合性。
这种契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满足不同群体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利益期待需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的期待,还要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参与感。其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需要耗费较大成本和时间,一旦发生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必须以最快速度予以制止。这要求贯彻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理念,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也符合社会经济价值取向。其三,生态环境修复的自然规律重在修复而非惩罚犯罪,以调解优先、立足法治和基层的治理逻辑,有利于采取多元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观的契合性
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是“枫桥经验”不断发展创新的关键所在。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同样需要坚持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尊重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由人民群众评判”的宗旨和方法。
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观以实现人和环境的价值平衡、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的,强调人类是自然和实践的主体,将自然视为满足人类利益需求的客体,在以人类整体利益为目标的前提下,主张维护人与自然系统的整体平衡,要求给予“人”和“自然”两大要素同等保护。人类与自然系统的整体平衡是一种状态,当这种状态被破坏时,不仅需要惩治犯罪者,更要确保生态环境可以恢复至原样或恢复至损害前的同等良性状态,从而保证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彰显了生态为民、生态利民、生态惠民的生态理念,为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
实际上,人类中心法益观的本质是以人为中心,是为了人类社会能够更好地发展。由于生态环境犯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公众的公共环境利益,所以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必然需要全体公众参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民生福祉,可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资源的需求。因此,维护广大社会群众生态权益目的的实现必须依靠人民,人民应当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最重要的主体。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要以人民关切为导向,坚持人民至上。这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具有高度契合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凝结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共同作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事前预防、事后救治相结合理念的契合性
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基层治理,要求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立足预防,切实做到预防在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就生态环境犯罪而言,属于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会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一方面,生态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惩处受到一定程度的局限;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恢复至原样或恢复至损害前同等良性状态的成本较高,甚至耗费较高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矛盾纠纷。而采取“防患于未然”的各种预防对策,则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应在初始阶段即得到应有的重视与解决,通过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事前阶段预防环境风险,对日常生活中容易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格外注意与监督,可以有效降低侵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治理生态环境修复难题。
当然,事前预防并不能完全杜绝侵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仍时有发生。当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狩猎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虽然破坏环境资源后,可以采取增殖放流、复垦复绿、放生活体或经济补偿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但修复效果很难快速恢复到之前的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使环境损害行为相关主体就生态环境损害的填补与赔偿制定整改方案、设置整改期限、纠正污染行为等事项展开协商,防止环境问题造成的不利后果进一步扩大,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生态环境修复多元治理理念的契合性
调解作为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非对抗性、经济性、及时性等优势,在维护我国社会基层长期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运用村规民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地方性知识等本土资源,以协商调解为基本方式,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扭转利益双方二元对立的局面,在法治轨道上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呈现出共建共治共享的合作姿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把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始终,注重调解优先,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构建生态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机制作为协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保障和服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其环境法益是在生态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多样化的价值属性,生态环境修复的主要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为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理念提供法律遵循。虽然每个人都希望通过环境诉讼使生态环境破坏的现象得到遏制,但是侵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时常具有隐蔽性和潜匿性,待侵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并经历耗时长、高耗费的司法救济程序时,显然违背及时救治原则,这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可见,单纯依靠司法救济程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难以达到有效治理的效果。而多元治理体系下的调解磋商机制具有及时性和灵活性,可以迅速厘清纠纷,确定修复责任,与修复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修复协议并开展修复。对修复义务人而言,可能会有更强烈的意愿改善环境行为,有利于高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换言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题,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环境治理领域中的体现,所涉主体对经过调解磋商得出处理结果的接受度更高,各主体能在生态环境修复的治理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以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治理逻辑,积极行使监督权利,充分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系统性工程,要求服从和服务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包括后代人的利益。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观、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治相结合理念、多元治理理念等方面具有高度契合性。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顺利实现。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