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

完善统计监督制度 推动统计法治建设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分组审议,随后将修正草案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梳理统计造假的情形,切实完善统计监督制度,依法加强统计法治建设,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修正草案共54条,内容翔实,紧贴实际,回应了近年来统计工作中的统计造假、统计监督尚不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社会关切的问题,对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统计法治体系、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此次统计法的修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统计基本任务指引下,完善统计造假的防范与惩治、统计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度,锚定了统计法治体系的价值依归。


  提升统计监督质效 推动统计法治现代化建设

  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持续加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力度,进一步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正草案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破解统计造假难题,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一方面,我国统计事业取得卓越成就的根本原因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修正草案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党对统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在第三条增加“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对推动统计事业发展领航定向的意义。另一方面,修正草案继续细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加大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问责力度。为了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数据质量,修正草案新增“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规定,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问责条款。修正草案回应统计造假行为被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处分范畴这一举措,在制度上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在主体上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在依据上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为追责问责。与此同时,修正草案在统计调查管理中,规定由“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健全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加快提升统计监督质效,严肃追究违法责任,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加有效地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修正草案不仅在目的上增设“加强统计监督”,而且还在监督体系的构建、监督合力的形成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进一步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派驻监督等党和国家法治监督手段的贯通协调,形成强大的多元监督合力,确保统计行政权力公开和统计数据客观、准确、真实,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为强化统计执法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修正草案对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按照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推动“防假惩假”关口前移,以有效防范后续违法行为。此外,修正草案提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减少统计违法行为的产生。

  不断夯实法治基础,加强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推动统计法治现代化建设。第一,为更好地保护信息安全与隐私,为主体权益建立起有效的防御屏障,避免相关侵害行为的发生,修正草案在总则和法律责任的章节中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纳入泄露行为规制的范围之内。第二,进一步回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力求在制度逻辑、法律表达和法律效果三个层面与监察法相协调。修正草案强化监察机关专责地位,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若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删除监察机关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再比如,在监督检查中删除监察机关对有关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情况实施监督的规定。第三,加强与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的衔接,修正草案更注重概念的精确度和可适用性,如在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职务后面新增“职级”要件,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技术职级晋升的撤销。再比如,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替换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一步精准统计责任主体的范围。


  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数据收集,强化信息共享

  进一步凸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紧密结合。就统计数据收集而言,单靠传统的统计数据收集方法难以充分调动社会公众配合的积极性,建议结合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数据收集。这不仅有助于高效整合数据信息,提升统计数据的科学性,还有助于减少人力成本,降低人为造假的可能性。除在数据收集、处理、运输等层面结合相关信息技术外,在整体统计工作中(如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运用、统计监督等)中大力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建议修正草案在统计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大力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调查、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等活动中的运用,促使二者紧密结合。

  强化统计机构之间具体落实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环节中的作用。目前,实践中,统计机构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来达成彼此高效合作的目标。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强化统计机构各部门之间的统计信息共享,加快建设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共享信息的核实,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完整,提升统计机构统计服务能力,促进统计机构高效履行统计职责。同时,实践中相比官方统计机构,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等民间统计调查对象在数据收集、数据库整理等方面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为了充分发挥民间统计调查对象在专业领域的力量,使其成为政府统计机构调查的有利补充,建议修正草案强化民间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环节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民间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源推动合作共赢。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